【文字解读】《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制定出台《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同时废止《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因省政府规章修改,为与省《办法》保持一致,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需要对《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黄政办〔2020〕11号,以下简称《制定程序规定》)、《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黄政秘〔2009〕148号)、《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程序暂行规定》(黄政办〔2008〕60号)进行归并整合,制定出台《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司法局结合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着手研究起草《办法》。
2024年7月15日-8月15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7月31日、12月4日先后两轮书面发文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最后一轮征求意见共收到4家单位9条修改意见,采纳2条,未采纳的意见均逐个对接予以解释并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2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
2024年12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1月5日:经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14日:《办法》由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政办〔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0条。
第一部分 总则,共3条(第一条—第三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 制定,共19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发文立项、组织起草、文件签署、公开发布、施行、解释等重要制度,并就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简化程序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图例”)。
第三部分 备案,共2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备案监督机关、备案审查意见办理等事项。
第四部分 清理,共11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主要明确定期与即时清理、专项清理、清理流程、清理送审材料、清理报告、公布清理结果、动态管理等清理制度,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五部分 监督,共3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建议的提出及处理、审查机构、审查材料等规定。
第六部分 附则,共2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四、修订内容说明
(一)关于与省《办法》内容的衔接。因省《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负面清单、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机构、备案主体、备案材料等规定都进行了细化规定,我市《办法》对于省《办法》已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对于省《办法》未作规定的内容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社会公众书面审查意见处理等予以进一步细化,同时与省《办法》做好衔接。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标准。原《制定程序规定》从形式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根据省《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文件内容方面进行判断界定,如文件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性四方面特征即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与省《办法》保持一致。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省《办法》明确规定“三统一”制度,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不到位、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市《办法》第十八条对“三统一”制度作出规定,与省《办法》保持一致。
(四)关于是否规定文件有效期的选择。《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黄政秘〔2009〕148号)提出了有效期制度。但在实践工作中,有效期制度落实难度较大,部分文件由于行政管理需要有效期满后仍需施行。借鉴省《办法》做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办法》不再对有效期制度进行规定,通过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即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管理。
(五)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省《办法》虽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但仅有三条原则性规定。我市2009年制定出台的《黄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实施效果测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做了具体细化规定,考虑到可操作性,将相关规定吸收到《办法》中,具体内容为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五条规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抓好《办法》宣传贯彻。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契机,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二是着力规范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要求,严格立项起草,扩大公众参与,做实评估论证,强化合法性审查,规范集体决策,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定期举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业务培训,通过业务交流、典型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全市从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业务能力水平,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服务政府决策的质效,为黄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黄山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0559-2333711(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