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罚〔2025〕2号)
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532200687,法定代表人洪梅,地址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67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6日对一辆车牌号皖J0801警(白牌、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加载减速检测过程中自功率扫描到排放测试结束期间的过程数据中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未重新检测并出具了排放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洪梅、公司受委托人肖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企业员工的身份;
2.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10月16日对一辆车牌号皖J0801警(白牌、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过程中存在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未重测并出具了排放检测合格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4年10月16日车牌号为皖J0801警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1001132410161511000860)及过程数据1份,证明该公司对车牌号为皖J0801警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过程中存在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
5.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柴油车、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相关资质;
6.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车底盘测功机检验台(重柴)随机技术文件1份,证明该公司相关设施参数情况;
7.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和岗位培训合格证1份,证明受委托人肖某某岗位资质和处理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件行政处罚事宜的授权情况。
8.黄山市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大厅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执法照片提取单,证明该公司汽车类排气污染物检验收费情况。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江波、汪诗卉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裁量百分值为0%;(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4)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0次,百分值为0%。你单位裁量百分值之和为0%,处罚金额10+0%×(50-10)=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100913290249097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