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黄环不罚〔2025〕1号)
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70438979D,法定代表人尤胜亮,地址黄山市高新区祁门路3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面漆车间作业期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发现活性炭吸附箱内部活性炭存在断裂、发白,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尤胜亮的身份;
2. 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情况;
3.2024年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情况;
4.2024年8月30日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楼面漆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吸附箱内部照片1份,证明安徽博胜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情况;
5.《黄山市博森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万件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履行情况;
6.《关于黄山市博森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万件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函〔2012〕16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7.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8.《关于黄山市博森家具有限公司年产4万件家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黄环函〔2014〕117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环保验收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吴志龙、郭宇、王聪、汪诗卉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黄环罚告〔2024〕13号)送达告知你单位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年1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单位陈述申辩本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迅速完成问题整改,并积极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恳请免于处罚。1月9日,你单位向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足额缴纳了环境损害费用。
鉴于你单位迅速完成问题整改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黄山市司法局关于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黄环函﹝2023〕47号),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研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查管护和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