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钱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电梯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4〕101号 |
安徽钱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电梯案 |
当事人1安徽钱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2张某当事人3王某、当事人4于某 |
91341881MA8N02PD3D |
李发广 |
当事人在对电梯进行检测时,存在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开展检测、未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的情况下出具了4份检测结论合格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未确认完毕整改情况下出具了8份检测结论合格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未如实填写《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记录》、批准人未取得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批准了上述12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电梯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既具有从重情节又具有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电梯,以从中获取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48】条(二)2.(5)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1处玖万伍仟元(¥95000.00)罚款;2.对当事人2处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罚款;3.对当事人3处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罚款;4.对当事人4处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00)罚款,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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