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药罚〔2024〕4号 |
夏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
夏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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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2、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38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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