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放南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械罚〔2024〕6号 |
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放南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放南诊所 |
92341000MA2RQDCM9Y |
程放南 |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臭氧治疗仪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第二十三条的处罚标准,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用臭氧治疗仪1台; 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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