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202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要求,改革转制后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职业荣誉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交通出行。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交通出行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本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在全市铁路站、客运站等场所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车辆依法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等费用。
(二)子女教育。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黄山市消防救援局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按时逐级上报,并于每年5月份抄送市教育局。
(三)参观游览。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
(四)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框架方案》“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及上述工资项目涉及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和相关政策明确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医疗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属地行政机关医疗待遇进行保障,继续保障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等。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消防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消防救援人员伤亡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的,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全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对符合政策性购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五、财政预算保障
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保障权限共同保障,年度地方财政经费按相应保障标准由地方财政保障。
六、其他待遇保障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
七、工作机制
(一)请示报告制度。比照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会议协调制度。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联席会议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强化议事协调作用,优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政府工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基层乡镇街道履行消防工作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继续履行法定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八、队伍建设机制
(一)人才建设。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增加消防救援干部培训、挂职名额,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二)人员配备。各城市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现行补充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做法执行,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参照市级模式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