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气的备案
一、备案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八时至二十时之间进行。
二、备案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施工方案
三、备案流程
1.受理:企业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在市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时限:0.1个工作日)
2.审查:责任科室网上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提出的审查意见;(时限:0.4个工作日)
3.决定:根据规定,依法作出决定;(时限:0.4个工作日)
4.办结:根据决定结果办结,发放电子证书。(时限:0.1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