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司罚鉴决﹝2024﹞1号
被告知单位: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
法人代表:汪勇军
单位住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22号金太阳大厦第1幢1单元1403-1415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司罚鉴告﹝2024﹞1号),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经查明,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作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1条款(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行为,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同时查明,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无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安清法鉴字[2024]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编号20240117)等。
本机关认为,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毕进红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根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山市司法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