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4〕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持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风景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范黄山风景区经营管理活动,提高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风景区范围内特许经营的授权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授权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取得从事黄山风景区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市场准入。
未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的,不得在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特许经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各类经营项目统筹布局科学;
(四)各方利益分配合理;
(五)防止垄断经营。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黄山风景区范围内特许经营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特许经营的范围
第六条 特许经营分为服务类、活动类、品牌类以及其他类特许经营。
服务类特许经营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在黄山风景区范围内开展的指定服务经营,包括:投资、建设、运营服务设施或运营、维护已建成的经营服务设施;销售商品、租赁场地或设施设备;提供旅游纪念品、餐饮、住宿、交通接待服务等;提供导览、解说等。
活动类特许经营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在黄山风景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包括:文化和体育活动、游憩康养与商业性的自然教育活动、文艺演出、会议会展、商业拍摄活动等。
品牌类特许经营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使用黄山风景区徽记、名称、吉祥物等知识产权以及黄山风景区商标,包括:品牌标识的商品授权、促销授权、主题授权等。
其他类特许经营是指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授权特许经营者开展生物科技研发、种质资源利用、碳交易以及传统产业产品品质提升等活动。
第七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
黄山风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创新经营管理模式等方式提升游憩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品体验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特许经营的授权
第九条 特许经营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性质确定授权期限,激发创新活力、提升营运效率。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无固定设施投入的小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前,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相关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黄山声誉和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及其相应资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依法变更特许经营权: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
因前款原因导致特许经营权变更,造成特许经营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按照本办法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授权。
原特许经营者未能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按协议依法退出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设置的经营项目,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与原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该项目的范围、期限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事项。
第四章 特许经营的监管
第十八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生态环境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综合监管,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通报监管情况。
第十九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持续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对特许经营的生态环境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和评价,并及时作出响应,避免因特许经营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动态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法明确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节机制。
特许经营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账簿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要求特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一)超出授权的特许经营范围,经营其他项目的;
(二)未明码标价或欺客宰客、尾随兜售商品的;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未达标准,造成公众体验下降的;
(四)因经营不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但未造成不可逆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终止其特许经营权:
(一)有违法违约行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整改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
(三)对黄山风景区的名录遗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对黄山风景区的品牌形象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并造成了不可逆后果的情形。
因违反前款规定,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对特许经营者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接管者临时接管,并按本办法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授权。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按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黄山风景区常驻单位开展业务范围外的经营活动应当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支持并引导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和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从事特许经营管理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特许经营授权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特许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特许经营者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涉及集体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