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东方体育活动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罚字〔2024〕第1号)
当事人:黄山市东方体育活动中心。
住所(地址):屯溪区新安北路41号。
联系方式:21179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虓;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接受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