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定潭至板壁屋公路改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歙县交通运输局: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歙县定潭至板壁屋公路改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3-341000-04-01-975119)。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24年1月我局《关于歙县定潭至板壁屋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黄水审批〔2024〕4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歙县定潭至板壁屋公路改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
歙县定潭至板壁屋公路改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pdf
黄山市水利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