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安江流域(渐江段)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修复项目(一期)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黄山市古徽州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请求予以审批新安江流域(渐江段)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一期)涉河建设方案的函》收悉,项目代码:2303-341000-04-05-6480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安江流域(渐江段)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修复项目(一期)涉河建设方案。该项目总体实施范围为新安江干流(渐江段)以及渐江主要支流屯光汉沙渠、瑶岭排洪沟和烟村玉带河、雄村贤源河和丰村河的河流生态缓冲带,共涉及河道长度约为10.298km,渐江干流建设范围为屯溪花山大桥至歙县雄村镇丰村段,涉及河道长度约5.072km;渐江支流贤源河建设范围为上游下山村至下游渐江入河口处,河道长度约0.70km;其他支流长度4.526km。项目生态缓冲带保护和修复面积约529.42亩,主要包括建设植被带约251.24亩,生态沟渠约4.155km,生态管护通道约3.653km。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黄山市水利局、屯溪区水利局、歙县水利局备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土抬高河床,禁止种植不符合水法律法规要求的植物。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河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山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