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11-00051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立法后评估报告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4-11-04 17:07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黄府法领办20247号)要求,农业农村局20248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202244号)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介绍

(一)评估背景

202210月颁布实施的《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完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维护水上安全秩序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了解《办法》执行情况,系统总结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办法》的建议,同时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的实施与落实,需要开展对《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从制度规范性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办法》进行深入评估。

(二)评估目的

1.推进《办法》的实施与落实,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提高船主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全面了解《办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总结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的立法经验,及时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立法,改进执法,增强政府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法律制度全面正确实施。

(三)评估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本次评估以书面形式为主,其他形式为辅,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收集信息,注重调查数据的客观性、有效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公众参与,集思广益

本次评估广泛收集了《办法》颁布以来各区县船舶主、网络媒体和各界人士的反应,系统了解目前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方向。

3.注重实效、立法与执法相结合

本次评估收集的数据信息要为《办法》完善服务,以评估来促进《办法》的完善工作,为《办法》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实证数据支持。评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为今后立法与执法工作的开展创造实际收益。

(四)评估标准

依据《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办法》的评估按照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时效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等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方法

依据《黄山市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办法》的评估采取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通过局官网开展网络调查,选取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等乡镇进行实地调研,并开展问卷调查,同时征询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建议;此外,邀请各区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交通局等11家市直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

(六)评估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组织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组,并明确分工。同时,为保障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与专业性,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将评估工作的部分事项委托给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由其指派专业团队参与评估工作。

2)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拟定了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式等在内的《办法》评估方案。

2.调研阶段

1)意见征集。2024813日至2024915日,通过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就评估中的重点问题,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问卷调查。制作调查问卷,深入各区县开展问卷调查,并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问卷,征询意见与建议。

3)实地调研。202492日至2024914日,实地走访了屯溪区屯光镇、新潭镇;黄山区龙门乡、太平湖镇;徽州区洽舍乡、容溪村;歙县街口镇、小川乡;休宁县海阳镇、月潭湖镇。进一步了解了自用船舶主的需求,也收集了各乡镇及自用船舶主对《办法》的意见与建议。

4)组织座谈会。2024920日召开《办法》立法后评估座谈会,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吴承武主持,邀请了各区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市交通局等11家市直有关单位,围绕《办法》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下一步的实施及修改提出意见建议。

3.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对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及座谈会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报市司法局。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一)合法性评估

《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广东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其他地区和有关区县的经验和做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要求。同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及制定程序均符合《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起草依据充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的制定符合上位法律、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工作提出的要求。建立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共同指导乡镇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条款内容严格规范,逻辑结构严密完整,不存在对某一领域、某一主体的歧视与差别对待,具有立法的平等性,符合自用船舶管理的需求,具有立法的适应性。

(三)协调性评估

《办法》是黄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主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条例相协调。同时由于各地区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自用船舶管理中仅有上位法规定难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基础上,突出了黄山市本地的实际需要,重在解决乡镇自用船舶的现实问题,与上位法制度体系相协调,并不存在存在明显抵触之情形。

(四)可操作性评估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部门的相关职责以及权力义务,切合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的需要。从整体上看,与当今社会现状较为相符,对于管理人员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中涉及职责分工的主体较为明确。但建议进一步梳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有禁无罚及处罚内容的可执行性。

(五)实效性评估

《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众知晓《办法》且愿意遵守相关规定的比例较高,《办法》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管理有效管用,并且能够提高大部分船舶主的安全意识,基本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预期目的。

(六)规范性评估

《办法》起草过程规范,条文要素齐全完备,名称表达总体规范统一,逻辑结构较为严密,不存在概念之间矛盾、前后不一致、语言使用不规范等情况。

三、实施总体效果

在文本分析、问卷调查、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办法》立法实施后调查对象了解程度情况评估为一般;《办法》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情况评估为较好,具体分析如下:

(一)《办法》宣传工作

1.开展宣传培训

各乡镇每年积极开展安全培训会,并通过线下乡镇广播、《致自用船舶船主的一封信》宣传册页发放、线上社群宣导等方式,普及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安全知识,同时乡镇与自用船舶船主签订水上交通安全承诺书,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自用船舶主安全意识普遍提高

通过各乡镇的广泛宣传教育与培训,自用船舶主及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有所提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行为明显增多。

(二)《办法》实施落实

1.开展自用船舶登记摸底及建立船舶台账

各乡镇依据《办法》对辖区乡镇内的所有自用船舶进行全面深入摸排,逐船登记船主、用途、年份等必要信息,建立详实准确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台账,做到一船一档

2.形成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船舶主的安全管理职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各乡镇依据《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从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联合检查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各部门间协同执法

乡镇各部门加强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沿江乡镇自用船舶开展安全检查,做好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确保水上安全;针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安全教育。在多部门紧密配合的基础上,部分乡镇针对当地实情探索出自用船只安全管理新模式,组建水上卫士,利用网格工作法,实行分段治理,网格包保。

(三)常态化机制

1.开展日常水上应急演练

各乡镇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水上应急救援综合实战演练活动,现场讲解救援装备的使用方法及正确的安全营救技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多部门协同合作意识,提升灾害救援能力,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开展日常水上巡查

各乡镇紧盯重点水域、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对辖区内的水域进行常态化水上巡查,切实履行水上监管责任,坚持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并重,综合施治,及时整治各类水上安全隐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3.日常水上应急装备发放与管理

各乡镇统一发放救生衣、救生圈等水上安全装备,并要求自用船舶主自觉穿戴。湖边、码头等自用船舶停靠密集处放置安全警示牌,并对配备的救生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减少事故伤亡。

四、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经评估,各乡镇在《办法》的贯彻落实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安全监管力量有待加强。《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明确赋予乡镇管理人员相应的执法权限,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仅仅只能进行劝导、驱赶等方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上缺乏手段,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安全监管的需要。

二是需明确自用船舶检丈标准。乡镇工作人员对自用船舶的检丈工作无法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缺乏检丈自用船舶的统一标准。在实践检验中,仅靠目测及经验进行判断,无法完全保证自用船只的安全性。

三是细化《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自用船舶报废标准、使用年限;船舶主最大年龄限制;船舶登记(新建、新购、改造)报备制度需进一步明确。

五、评估结论

依据评估小组对《办法》的全面评估,经研究认为,《办法》的制定整体上科学系统,较好的适应黄山市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在维护水上安全秩序、消除水上安全隐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立法目的,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建议予以保留。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已将《办法》列入202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办法》是对黄山市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在后续贯彻实施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挑战,故实际工作中,需严格落实《办法》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同时,针对评估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进行针对性的补缺补差。

一是交通运输部门需根据乡镇自用船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指导检丈规程,明确检丈标准,分类处置乡镇自用船舶;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各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

二是下一步制订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立法设定罚责,对禁止性规定明确处罚标准。

三是细化《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自用船舶的管理工作,提高对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