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10-0039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23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24〕13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维护规定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消防救援局作战训练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31816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维护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2413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维护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8日    


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维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路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且阀、出水口以及部分壳体露出地面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混合液)装置具体包括:

与市政道路配建的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以下简称市政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居民住宅小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消火栓

(四)乡镇、村庄道路及古村落、古民居由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农村消火栓)。

(五)其他场所根据需要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的市政消火栓维修、保养、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是市政消火栓的使用主体,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及使用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或者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第七条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信息,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市政消火栓动态信息。单位消火栓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住宅消火栓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由所在场所的业主或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相关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城市城区、旧城区改造及新农村建设时,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九条 农村消火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维护管理。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古村落、古民居,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火栓,未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水塔,且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或者设置便于消防车、消防三轮车及消防手抬泵取水且保证灭火救援的天然(人工)水源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原则上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取得本辖区供水企业同意,办理临时用水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指定的消火栓取水,按要求安装临时计量装置,缴纳用水基本费用,不应损坏或改变市政消火栓。若因操作使用不当导致消火栓毁坏或损伤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过程中,如本辖区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一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区)、乡镇同级财政预算。

居民住宅消火栓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保养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单位消火栓、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其所在单位、场所的业主或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及时报告供水企业维修。对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四)在消火栓周围堆放杂物或建设妨碍灭火救援取水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取水或损害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黄政办〔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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