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公众出行习惯发生深刻变化,公交企业可持续存在一定的堵点和难点,为探索公交高质量运营和建立补贴机制,公交成本规制办法是当下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最优路径。
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2024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24〕39 号),明确“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成本核算和补偿制度”、“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为推进公交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
公交成本规制办法在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政策性亏损评估机制和运营服务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要厘清实行低于成本的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和公司自身的经营性亏损,提升财政补贴的科学性、精准性;另一方面要配套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督促企业强化服务质量,有力促进公交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过程
2023年6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以下简称《规制办法》)。《规制办法》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意见1条(关于明确主城区区域范围),予以采纳。
2023年11月,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等7个市直部门意见,同时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进行政策论证,均无修改意见,形成送审稿。
2023年12月《规制办法》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2024年1月,《规制办法》再次征求市财政局、屯溪区意见,收集意见2条(均为财政补贴分担机制,采纳1条)
2024年3月,《规制办法》分别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8月,《规制办法》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9月20日,《规制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是优化、提升公交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控制成本,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减少财政补贴压力。同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绩效评价、适度激励等结果应用,督促和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路径,持续开展降本增效工作。
二是加强政府监管,综合考量财政承受能力,把政府财政补贴和企业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使补贴标准更加科学,显著提升公共资源供给效率和质量,有效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是提升市民出行便捷度,让市民享受到更舒适、更优质的公交运输服务,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市民通勤时间,增加幸福指数与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收入范围和核算标准等,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规制办法》分7章,共23条。从规制成本项目构成、规制成本核定方法、规制收入核定方法、规制补贴、规制补贴程序等方面严格规范公交运营成本和补贴金额的核算、拨付等环节。
规制成本的组成(第二章)和计算方式(第三章):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规制办法》详细定义了各项成本费用科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
规制成本说明
成本科目名称 |
说明 |
条款项 |
计算方式 (详细取值办法见第三章) |
直接运营成本 |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
第六条 |
直接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
期间费用 |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
第七条 |
规制期间费用=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
第八条 |
税金及附加按照规制年度企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和附加总额,据实核定 |
不得计入规制 成本的费用 |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明确不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
第九条 |
所列六种情形不予计入。 |
第三章规制成本核定方法明确了公交企业规制直接运营成本科目及计算方法。其中,第十一条设定了成本项目标准值的取值方法及相应项目规制值上限指的核定方法。
直接运营成本核定表
费用和支出名称 |
取值方法 |
条款项 |
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核定 |
1.规制驾驶员人数上限值=企业全部运营线路驾驶员工作总时长/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规制其他人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取推荐比例0.65进行规制。 2.职工工资总额上限值=规制职工人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当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 3.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党务活动经费以及辞退、内退福利和政府批准的退休人员补助等费用按照政府相关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
能源消耗费核定 |
能源消耗费=某车型能源消耗量标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能耗单价。(能源单价按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测算);能源消耗量标准值每年增幅不高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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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残值等,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值-国家、省、市级购车补贴-规制车辆残值)×规制车辆年折旧比例]+∑[(各机器设备、场站建筑物、办公设备等原值-规制固定资产残值)×规制固定资产年折旧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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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费核定 |
核定保修费=∑前三年千公里保修费实际值/3;车辆保修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保修费上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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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消耗费核定 |
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1000;轮胎消耗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消耗费上浮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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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核定 |
按照行业相关标准缴纳,据实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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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核定 |
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列入成本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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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运营费核定 |
所列四种情形产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
规制期间费用核定表
费用科目名称 |
核定办法 |
条款项 |
规制期间费用 |
规制管理费用和规制财务费用总和。 |
第十二项 |
管理费用核定 |
管理费用=∑前三年管理费实际值/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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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核定 |
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
规制收入核定方法(第四章):规制收入由公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构成。
规制补贴(第五章):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公交企业微利。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公交企业降本增效、提升服务的积极性。规制补贴由市级财政统筹,市、屯溪区两级分担。市区开通至徽州区、休宁县、歙县等区县毗邻乡镇的城乡公交线路补贴由市公交公司与受益地政府按协议执行。
规制补贴程序(第六章):明确了城市公交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测算方案,经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提交预算草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按季预拨当年的规制补贴资金,并于次年一季度清算拨付上年度规制补贴差额部分。
六、创新做法
本办法通过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合理界定公交企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同时明确规制收入、规制补贴相关具体要求,细化成本规制工作流程,多维度严格规范公交运营成本和补贴金额的测算、核定、清算等环节,确保公交财政补助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成立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工作流程定期进行成本、收入、补贴的测算、核定等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宣贯。
二是将规制补贴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度计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并与其他补贴政策衔接与配合,维持补贴规模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三是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考核与财政补贴机制,促进城市公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及时制定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9-2558956
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