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节约高效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促进公交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等规定,结合黄山市公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收入范围和核算标准等,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并核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实施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与公交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增加营收、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强化科学化、精细化核定成本费用和收入,持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和经营管理信息化程度。
(六)可持续原则。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和吸引力,持续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合理控制财政补贴资金规模,实现公交事业持续发展和财政资金高效利用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建立市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工作协调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制成本项目构成
第五条 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六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执行现有的运营班次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通的线路所产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包括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下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二)能源消耗费。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所支出费用,不包括其他非营运所消耗支出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用于公交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办公用房、场站设施、充电设施、维修设备、办公设备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四)保修费。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五)轮胎消耗费。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六)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企业依法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保险险种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七)安全生产费。企业按照《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文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自动识别系统等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以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营运费用。
第七条 期间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公务车辆使用费、交通费、培训费、通讯费、宣传费、印刷费、咨询审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二)财务费用。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八条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第九条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一)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与公交运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全额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以及因政府指令性任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净损失,经审核后计入规制成本;
(四)各类赞助、捐赠、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罚息等支出;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规制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条 规制成本取值原则,实际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按照实际成本取值;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的,按照规制成本取值。
第十一条 规制直接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核定
1.规制人员工资
(1)规制职工人数
规制驾驶员人数上限值是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按照需要开通的公交线路、车辆和班次组织运营,根据全年实际核准的公交运营工作班次,结合《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推荐的驾驶员人均年度工作时长,核算驾驶员人数。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根据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进行规制,其中,其他人员是指除公交驾驶员以外参与公交运营的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
规制驾驶员人数上限值=企业全部运营线路驾驶员工作总时长/年度工作时间(1920小时/人)。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运、减班等,按照正常完成工作时长核算。②驾驶员实际配置规模超出规制上限的,核定标准取规制上限值;实际配置规模低于上限值的,按照实际配比核定。
规制其他人员人数=规制驾驶员人数×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取推荐比例0.65进行规制。实际人数配比高于0.65的,按照0.65核定;配比低于0.65的,按照实际配比核定。
(2)职工工资核算
职工工资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1184—2018)推荐测算方法,结合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运营企业驾驶员、其他人员实际工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进行核算。
职工工资总额上限值=规制职工人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当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自然增长率)。
职工工资总额超出规制上限的,核定标准取规制上限值;低于规制上限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核定。
2.规制工资性支出
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按照测算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测算及核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党务活动经费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测算,按测算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辞退、内退福利和政府批准的退休人员补助是指公交企业因生产经营、企业发展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的补偿,或因企业改革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给予相关退休人员的专项补助,补偿补助金额据实核定。
(二)能源消耗费核定
能源消耗费按照车型燃料类别、车辆长度等指标分类测算。考虑车辆部件老化、电池损耗、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能源消耗量标准值每年增幅不高于10%。
某车型能源消耗量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能源消耗量)/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的千公里能耗量计算标准值)
能源消耗费=某车型能源消耗量标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能耗单价。(能源单价按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测算)
能源消耗费按照实际发生值核定,如超过测算上限值,取测算上限值;如实际发生值低于测算上限值,取实际发生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1.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残值等,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值-国家、省、市级购车补贴-规制车辆残值)×规制车辆年折旧比例]+∑[(各机器设备、场站建筑物、办公设备等原值-规制固定资产残值)×规制固定资产年折旧比例]。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原则上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交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按照同类型最近年度的适用值确定。
3.凡正常营运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规制范围。固定资产折旧费实际发生额超出规制标准的,核定标准取规制标准值;实际发生额低于规制标准的,核定标准取实际发生额。
4.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需求合理配置车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车辆等大额支出应当报市成本规制工作协调机制同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租入项目属于成本规制所列明的项目内容,且租入项目成本符合成本规制规定标准,计入规制成本,不符合的则不计入规制成本。
5.营运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因营运车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的其他直接营运费,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
(2)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
(3)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提前报废更新营运车辆,形成的损失应计入规制成本,形成的收益应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6.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计入规制成本。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规制成本。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建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规制成本,但应在规制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四)保修费核定
1.保修费按保修费核定标准和核定运营里程进行核定。
核定保修费=∑前三年千公里保修费实际值/3。
(式中,保修费核定标准为前三年车辆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平均值。)
2.车辆保修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保修费上浮10%。
(五)轮胎消耗费核定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轮胎消耗费不得计入。
1.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某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轮胎消耗费用实际值/3。
2.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1000。
3.轮胎消耗费规制上限为规制千公里消耗费上浮10%。
(六)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核定
1.保险费核定标准:交强险保险费据实核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责任限额300万元的标准,据实核定;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100万的标准,据实核定。其他如车险、公众责任险等,据实核定。
2.事故损失费核定标准:事故费是指超过保险赔付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计入规制成本),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评估费、诉讼费、调解费等,据实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核定
1.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据实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核定
规制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1.公交刷卡扫码支付结算费、车辆年审检测费等第三方收取的固定成本费用,据实核定;
2.场站租赁费和租赁场站维护维修费、自有场站费用摊销和维护维修费、信息化系统建设、电力及燃料消耗数据申报服务费、车辆卫星定位和监控设备通讯流量费、运营车辆报废支出等成本费用,据实核定;
3.信息化系统维护费、劳动保护费、车辆清洁费、外聘劳务费等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运营费用核定标准,以规制年度前三年平均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变化进行核定;
4.企业因执行政府与运营服务或社会责任相关的指令性任务,如文明创建、乡村振兴、应急保障等费用支出,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规制期间费用=规制管理费用+规制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核定
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含人工费。管理费用=∑前三年管理费实际值/3。
(二)财务费用核定
包括城市公交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三条 税金及附加按照规制年度企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和附加总额,据实核定。
第四章 规制收入核定方法
第十四条 规制收入由公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构成。
(一)公交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根据经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包括公交服务相关的附属净收益构成,包括场站租赁净收益、充电设施对外经营净收益、外修净收益、广告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等。根据经审计认可的净收入确定。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摊销、其他财政性补贴、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等收入。
第五章 规制补贴
第十五条 公交规制补贴是指对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成本合理值与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并适当考虑给予公交企业微利(建议按照规制成本总额的2%—5%确定)的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公交企业微利。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超出规制成本上限的,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成本规制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后,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建立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等进行综合考核,实际规制补贴数额不超过预算规制补贴额给予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组织相关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公交规制补贴由市级财政统筹,市、屯溪区两级分担。中心城区(屯溪区、高新区)开通至徽州区、休宁县、歙县等区县毗邻乡镇的城乡公交线路补贴由线路运营企业与受益地政府按协议执行。
新开辟、延长、变更公交运营线路及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临时性任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一并纳入公交成本规制补贴。
第六章 规制补贴程序
第十九条 为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公交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测算方案,经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草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按季预拨当年的规制补贴资金,并于次年一季度清算拨付上年度规制补贴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规制补贴审计工作,该费用纳入规制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区县的公交成本规制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