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古小月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
黄市监处罚〔2024〕75号 |
黄山市屯溪区古小月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黄山市屯溪区古小月食品店 |
92341002MADK0GJ46K |
胡琳琳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7.64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徽三姐五城茶干4袋;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金玉满堂(酱腌菜)9箱、袋装茶干(250g/袋)90袋、未贴标签的瓶装酱腌菜7瓶、电子秤1台、打码机2套、塑料瓶53个、标签4袋; 4、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7867.64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
已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