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08-00354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08-02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作者:文物古迹与考古科 发布时间:2024-08-02 15:21 信息来源: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集中有限财力支持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4928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48号),距今已近10年。为加强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规范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化和旅游牵头修订《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3.《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4.《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2607号)

5.《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20171120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12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起草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需要制定符合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情况与发展趋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是之前印发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距今已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与当前文物工作具体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资金申报及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等内容,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四、起草过程

(一)起草征求意见稿20242月,在《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黄山市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修订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26日,市旅游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发文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再次征求意见。329日,市旅游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发文再次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

(四)网上征求意见。511通过市文旅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511—521日,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
    (五)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时间。531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
    (六)通过合法性审查时间。614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七)会议审议。715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八)文件印发。730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正式实施。

五、修订内容

(一)调整办法制定依据

调整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调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调整徽州古建筑范围

调整前: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调整后: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1949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参照执行。

调整原因:根据《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同时结合黄山市文物工作实际情况,将1949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也包含在内

(三)调整专项资金用途

调整前: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古建筑的系统保护与科学利用。

调整后:专项资金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市级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本级或县(区)组织实施的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调整理由:中央财政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予以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四)调整古建筑总要求和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调整前:按照古建筑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总要求,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引导、突出绩效的原则。

调整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突出重点、明晰权责、绩效导向的原则。

   (五)调整保护资金分配方式

调整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通过项目实施,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作用

调整后:保护资金实行免申即享、项目法等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适当向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六)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调整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及维修方案制定;2.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3.古建筑保护利用科技运用与课题研究项目;4.古建筑保护利用建档造册、培训及宣传等经费;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保护利用项目。

调整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编制,包括:保护规划编制,维修方案编制,安防、消防、防雷方案编制,利用方案编制等;2.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施工,包括:本体修缮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3.文物保护工作及成果宣传推广,包括博物馆等级提升及精品展陈等;4.上级文物条线部门部署的资源调查、文物测绘、专业培训、保护标志设置、记录档案编制、设备购置维修更新等;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保护利用项目。

   免申即享资金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单位建档造册、培训、宣传、基础设施维护、课题研究、文物保护等经费开支。

   项目法事项资金主要用于古建筑保护规划、保护利用方案编制,古建筑保护利用、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古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七)新增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两个情况

调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专项资金不予支持:1.同一古建筑本体同一项目三年内已获得本资金支持的;2.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情形的。

(八)新增免申即享事项

调整后:免申即享事项:1.获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获评国家一级博物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二级博物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获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甲级(一级)资质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获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项目,对项目业主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获评全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项目、全省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给予主办博物馆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省级以上国家一级博物馆开展含等级文物、展期超1个月的交流展览,给予主办博物馆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调整项目法程序,将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第九条

调整前:第九条  县(区)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预审意见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1.县(区)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共同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文本;3.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项目的情况说明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4.专项资金申报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31日。

调整后:第九条  项目法程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印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属地文物、财政部门申报。

    属地文物、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同意意见后,分别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

    古建筑维修方案编制完成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申报;古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竣工并完成审计后方可申报。项目年度截止时间为630日。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编制项目:项目申请书、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物建筑产权说明、方案批复文件、设计合同、发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含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2.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申请书、产权说明、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批复、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资产保护管理协议、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新增资金补助标准

调整后:资金补助标准:本年度已批复的方案类项目,以方案设计合同价的50%作为补助参考数,从当年度专项总额中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年度已竣工的工程类项目,以工程总费用审计金额的50%作为补助参考数,从当年度专项总额中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古建筑保护利用项目、上级文物条线部门部署的黄山市文物保护工作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列入本办法使用范围,结合其他项目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十一)调整专家评审

调整前: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委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调整后:申报项目总预算超出年度预算时,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会商市财政局,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相关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十二)新增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资金要求

调整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调整资金绩效考核机制

调整前: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调整后:建立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四)将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

调整前: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

调整后:县(区)财政和文物部门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

   (十五)调整违规使用资金追责情形

调整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核批、暂停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3.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4.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地方资金不到位;5.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单位;6.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评估报告;7.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调整后:对违规使用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理由:参考《苏州市吴江区古建筑保护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先进地区对违规使用资金追责情形的表述。

(十六)调整负责解释单位

调整前: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负责解释。

调整后: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调整理由:因机构改革,黄山市文化委员会与黄山市旅游委员会合并为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文物局)

(十七)新增:办法有效期

    调整后: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48号)同时废止。

六、工作目标

以《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徽州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提升,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徽州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七、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分五个部分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专项资金可用于方案编制、工程施工、宣传推广、上级条线部门工作部署及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等5个方面的工作,以及不予支持的情形。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八条至十一条)。明确了免申即享事项、项目法申报程序和标准。

免申即享事项有以下内容:

序号

兑现条件

政策支持标准

1

获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获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对属地文物部门给予每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获评国家一级博物馆。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获评国家二级博物馆。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获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甲级(一级)资质单位。

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获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获评全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项目、全省十大陈列展览精品。

给予主办博物馆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与省级以上国家一级博物馆开展含等级文物、展期超1个月的交流展览。

给予主办博物馆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项目法主要由区县文物、财政部门初审申报,补助金额以申报金额的50%为参考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

(四)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

(五)附则(第十六条至十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有效期。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提升我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水平,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按要求有序推进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规范申报、拨付程序,做好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更新、传统村落保护、和美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九、名词解释

依据《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本办法所称徽州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且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1949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参照执行。

十、解读机关、联系方式与工作时间

解读机关: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人:文物古迹与考古科 江帆

咨询电话:0559-2174569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