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现将《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不动产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重要财产,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不仅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和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群众,而且为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支撑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都高度重视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法治保障,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近年来,我市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便民利企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需求越来越高,有必要在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出台《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重点将具有黄山特色、增加本地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创新举措予以固化和完善,为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23日,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山市人民政府五年规章制定规划(2023-2027年)和 2023年立法计划》,将《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纳入了立法计划安排;
2023年7月2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按照立法规划,确立了立法工作计划和内容,提请市政府印发了《<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工作组及专家审查组。
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文件,参照了上海、杭州、广州等先进地区近年来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黄山市不动产登记改革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了相关条款内容,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规定》讨论稿。
2023年11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局法制审查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正式行文提请市政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审议。
2023年12月14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暨专家论证会,全面论证《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形成了《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
2024年3月7日,市司法局正式行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4年3月25日,《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
2024年4月11日,《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2024年6月27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
2024年7月3日,七届市委第一百二十八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
2024年7月31日,《黄山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正式印发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规定》,完善固化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制度,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处理好依法登记与便民利企的关系,以制度保障督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认真履职尽责,着力形成机制顺畅、便捷高效、便民利民、安全可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为群众和企业释放更多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红利”,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幸福感、获得感,持续擦亮不动产登记“黄山品牌”。
四、重点内容
《规定》共43条,不设章节,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分工及职责,优化登记管理,提升登记便利度,解决疑难遗留问题,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本法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申请程序。
对委托代理、监护人代理、共同申请等特殊主体的申请作出细化规定 |
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明确申请人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顺序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 |
压缩登记办理时限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
规定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的情形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明确对原纸质介质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的情形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三)疑难遗留登记类型及处理办法。
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登记 |
明确了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可以作为首次登记申请主体;明确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一并办理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
地下不动产登记 |
明确了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出入口、通风口等地表建筑物、构筑物首次登记;明确了人防区域的位置、范围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批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
保留建筑登记 |
明确经批准公布需要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具备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登记 |
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配套建设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依据移交约定与接收单位及时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登记 |
明确了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码头、油库、桥梁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
农房登记 |
明确了农房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 |
抵押不动产约定登记 |
明确了抵押不动产约定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 |
特殊不动产抵押登记 |
明确了特殊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
国有建设用地预告登记 |
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预告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
依嘱托注销登记 |
明确了依嘱托注销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
行政强制执行拍卖登记 |
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拍卖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六条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明确了依申请更正登记问题的处理原则和办理路径 |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 |
(四)失信惩戒。本法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倡导和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遵循诚信原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部门依法共享的失信信息对失信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同时,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行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
五、改革创新成果
本规章系统梳理了我市不动产登记综合创新示范等一系列改革创新成果,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另一方面对打造不动产登记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地籍调查(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地籍调查成果的获取方式和继续沿用的情形,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2.不动产单元(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涉及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批准,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审批管理。
3.不动产单元表(依据本《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不动产单元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唯一识别码,通过“一码关联”获取相关信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不动产登记。
4.登记协作(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以及电力、供水、燃气等过户手续与不动产登记应当实现同步办理。
区县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黄山市 本级 |
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窗口 |
0559-2350126 |
徽州区 |
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置业大厦3楼黄山市徽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0559-3555035 |
黄山区 |
黄山市黄山区翡翠西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0559-8580030 |
歙县 |
黄山市歙县新安江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0559-6530910 |
休宁县 |
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新安西路1号三楼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
0559-7515078 |
黟县 |
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渔亭路106号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窗口 |
0559-5526906 |
祁门县 |
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西路与祁红大道交叉口政务中心东侧二楼祁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窗口 |
0559-4518882 |
5.线上线下便民服务(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立体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乡镇(街道)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进一步方面企业群众办事。
6.信息共享(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机制,加强协同联动,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
此外,本规章还对共性材料查验、在线申请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以及相关的电子材料应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下步计划
实施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及自然资源部重大发展战略,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
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产权保护必须依靠法治,要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推动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解读。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做好《规定》宣传工作,及时有效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对《规定》的关注度和知晓度。
三是统筹协调实施。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宣贯工作,协同推动《规定》落地见效,确保依法登记。
四是持续巩固提升。以《规定》出台为契机,扎实推进黄山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工作,不断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
七、关键词解释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地籍调查: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全面查清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品)及其定着物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不动产单元: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及其定着物构成的权属界线封闭且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
不动产单元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宗地、宗海范围内所有不动产单元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表格。
八、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规定》有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351182。(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