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地方编码 | 公开状态 | 公示期限 |
黄旅综罚字〔2024〕18号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罚款 | 2024年5月22日,我局接到12345 投诉举报案件详情反映,投诉人李女士一行三人5月16日9:40左右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换乘中心搭乘车辆前往徽州区呈坎景区,三人共花费90元,司机将其放在高速呈坎服务区认为欺骗乘客,且江西车辆在黄山区域拉客属于异地经营。经初步核实,2024年5月16日,投诉人李女士一行三人共花费90元车费搭载车辆从黄山风景区前往呈坎景区;车牌号为皖A*****,车主是耿**,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耿**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我局于5月29日立案调查,委派执法人员蒋健民、郭景忠(执法证号:12160021073、12160021075)开展调查,6月3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5月16日,耿**驾驶非营运性质的皖A******小型普通客车从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换乘中心搭载投诉人李女士一行三人和其他三人分别到徽州区呈坎景区和西溪南景区,微信收取投诉人李女士三人90元车费,另外三人未收取费用。耿**之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耿**系初次违法,情节一般,且事后积极退还车费,无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 |
耿** | 3425**********3712 | 处5000元罚款 | 2024/8/5 |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341000 | 公开 | 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