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黄山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领域贷款专项统计调查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贵单位《关于报送黄山市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领域贷款专项统计的函》(黄银便函〔202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调查方案。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批准机关为黄山市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市统计局综合科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方案一式3份报市统计局法规科存档。
黄山市统计局
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