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的通知
黄政办〔2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集中交易。凡本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具体审批、核准程序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政府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监管制度执行。
(四)环境权类:排污权交易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平交易、高效利用。
(五)国有产权交易、资产股权、自然资源类: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方式交易,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报经监管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三、做好数据共享。凡本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监测办法》等规范文件要求,与省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推送。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应集中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0〕25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监管审批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确定的内容 |
发展改革(公管)部门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政府采购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 |
财政部门 |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货物、服务(含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以上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按照当年我市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执行。 |
||||
土地使用权和 |
政府以招标、拍卖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政府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
||||
本级矿业权出让及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 |
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 |
||||||
环境权 |
排污权 |
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
生态环境部门 |
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
产权、股权类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 |
国资监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全部 |
|||
增资类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增资扩股 |
||||||
产权资产类 |
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物权及其他有形资产 |
财政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1.资产转让:(1)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资产单项转让底价10万元及以上,或年批量转让底价50万元及以上;(2)国有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 |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的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物权及其他有形资产 |
国资监管部门、产权持有单位主管部门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监管审批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
资 产 股 权
|
农村集体 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受农户委托组织的土地经营权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依据《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经营权 |
||||
农村集体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
||||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
||||
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 |
||||
农村集体农业类知识产权 |
||||
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 |
||||
资 产 股 权
|
无形资产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
资产处置类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
|
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国资监管部门 |
全部 |
|
自 然 资 源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
自 然 资 源 |
其他自然资源类 |
山体覆绿工程承包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 |
全部
|
河道采砂权出让 |
水利部门 |
|||
其他自然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
其他类 |
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
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 |
全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