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宁县2024年第1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休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2024年第1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你县万安镇红心村、东临溪镇汊口村境内,将集体农用地0.0319(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居住用地(农民建房),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请按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妥善安置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你县要确保该批次用地布局和规模将统筹纳入依法批准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并将供地情况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此复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