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应急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黄山市应急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应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灾情管理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灾害信息员为县级、镇级、村级从事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且纳入“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的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应急灾害信息员的有关工作经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应急灾害信息员职责
第四条 应急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黄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镇级应急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练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村级应急灾害信息员必须熟知灾情统计指标,切实抓好灾情日常监测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第五条 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包括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收集核实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相关信息。
第六条 灾害发生时,做好灾情收集统计、险情信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灾害信息员要在灾后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不得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于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级应急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七条 接到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八条 灾后做好评估核查,协助开展倒房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九条 灾情管理工作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减灾救灾科(股)承担,并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应急灾害信息员。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由乡镇应急站(所、办)或具备相应职能的机构承担,并落实具体责任人。村(社区)应急灾害信息员由村(社区)党委研究,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所有应急灾害信息员均应纳入“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管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再担任应急灾害信息员的工作人员及时清理出该系统,县、镇级必须进行对系统动态管理,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全覆盖式核查,确保系统内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各级均应设置应急灾害信息员B岗并组织其参加有关培训,需要时第一时间参与有关工作。推动应急灾害信息员与气象、地质、地震等基层信息员进行整合,建立一支“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应急灾害信息员骨干队伍。鼓励各地吸纳具有较好专业素质和公益经验的志愿者参与灾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应急灾害信息员要优先从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人员中选任,确保信息员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灾害信息员应当保持固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换。村(社区)、镇(街道)、县级应急灾害信息员任免情况应当自任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并及时在“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市应急管理局将随机进行抽查,发现应急灾害信息员有变动未备案或未及时在系统中调整的,取消该县、镇级应急灾害信息员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市对县级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覆盖到村(社区)的应急灾害信息员培训班。应急灾害信息员若有工作变动,应当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并初步培训接任的应急灾害信息员。新任应急灾害信息员必须在任职3个月内参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收到镇、村级应急灾害信息员变动的备案后,应当在该应急灾害信息员任职3个月内对其开展应急灾害信息员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 应急灾害信息员管理经费和装备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应急灾害信息员管理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应急灾害信息员管理配备和提供所需的紧急联络、应急交通、灾情报送等必要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配置个人防护、现场查灾等装备。在各级应急灾害信息员中推广使用手机报灾APP和灾害风险隐患报送小程序,对于成功报送风险隐患并使群众成功避险的应急灾害信息员予以奖励。要主动汇报、沟通协调,优化整合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积极拓宽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提高应急灾害信息员积极性,稳定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