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405-00080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三农,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5-09 09:06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察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黄山市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市级督察。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市级督察,分为市级林长督察、市林长办督察、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

(一)市级林长督察。市级林长对市林长办不能有效督察(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县。

    (二)市林长办督察。负责对市级林长批办事项,涉及市级成员单位、区县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或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察(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区县林长办。

(三)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察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对口下属责任单位。

三、督察方式和主要内容

各督察主体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市级林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结合项目实施林长制工作情况。

专项督察是指林长制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市级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四、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市级林长督察按程序由市级林长签发“督办函”;市林长办督察由市林长办负责人签发“督办函”;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办函”。督办函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林长办协调。

(三)督察反馈。督察承办单位在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察意见书》,同时向市林长办提交《督察报告》;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并落实实施,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四)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察结果运用

    市林长办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