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小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黄市监处罚〔2024〕24号 |
黄山市小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黄山市小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41002MA2WP1KY4R |
吴嘉 |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产品“冷冻香菇滑鸡(生制品)”30袋;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审计科领取单据后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9日 |
自动履行,罚没款已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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