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24〕3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计监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和《“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切实加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