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黄山风景区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成员单位、黄山高新区新潭镇政府,市林科所、博村林场:
现将《黄山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传达,遵照贯彻执行。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
2024年1月31日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林长防治责任,保护黄山松和松林资源安全,根据《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以下简称“督办追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是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机构”) 成员单位,以及县乡村三级林长。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推动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工作。
(一)强化疫情监测。统筹乡镇及林场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和社会组织力量,创新基层监测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广遥感、航拍等新技术应用,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体系,强化疫情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实现疫情监测常态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落实疫情定期报告和新疫情限期报告制度。
(二)强化疫情除治。坚持以枯(病)死松树清理为核心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规定, 除黄山风景区及其毗邻“八镇一场”实行死亡松树“发现一株、检测一株、上报一株、清除一株”外,其它区域死亡松树除治原则上实行集中清除(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对后续出现的零星死亡松树,在具备当日采伐当日就地粉碎(削片)、烧毁、钢丝网罩等除害处理条件的区域,可采取“即死即清”。推进疫情防治绩效承包机制,提高疫情防控成效。
(三)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细化死亡松树采伐、粉碎(旋切)或焚烧等各环节责任,加强除治质量检查验收。由县级组织开展年度疫情除治质量检查,市级组织开展疫情乡镇复查,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四)强化疫木管控。落实除治山场管控责任,组织开展除治山场封锁和除害处理,加大疫木及采伐剩余物除害后利用的监管。其中环黄山“八镇一场 ”范围伐倒的干枝就地就近有序焚烧,其它区域伐倒的干枝就地就近粉碎、旋切或焚烧。强化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
第四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落实防治主体责任,统筹、督促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二)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
(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执法活动;
(五)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除治质量督导检查。
第五条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各自分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加强行政执法,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应急处置、督促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等制度,构建联防联控高效运行机制。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负责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方案的实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
(二)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三)根据监测普查结果,编制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落实指挥机构部署,开展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执法行动;
(五)负责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信用评价,纳入诚信记录,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六)在疫情集中除治期间,执行防治进度半月通报制度。
第六条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应当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每年在防治关键期召开1-2次会议研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分析总结当前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安排下步工作;
(二)将松材线虫病监测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乡级林长目标考核;
(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市下达的监测年度防治任务;
(四)在疫情除治期间每月应当开展1次以上督查检查、明查暗访等工作,杜绝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加工、经营、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五)协调解决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和突发问题,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
(六)开展联防联治,建立检查确认制度,每年3月底前和每年10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毗连区域周围2公里范围内除治质量和防治成效交叉共同检查,并做好整改、检查验收。
第七条 乡级林长、副林长应当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部署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共商办法和措施;
(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下达的年度监测防治任务;
(三)将松材线虫病监测防治工作纳入对村级林长目标考核;
(四)在疫情集中除治期间,组织开展疫木检疫执法行动,每月应当开展2次以上督查检查、包片蹲点、明查暗访等工作,杜绝发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五)不得违规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类采购招标;
(六)加强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监管,抓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发生弄虚作假或层层转包、除治质量差、拖欠民工工资等事件;
(七)加强辖区边界沟通,统一防治要求,明确措施,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上报异常情况。
第八条 村级林长应当履行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
(一)开展防治松材线虫病宣传教育;
(二)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疫情日常监测工作,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的问题;
(三)及时劝阻擅自砍伐、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死亡松树,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协助督促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破坏林业资源问题;
(五)杜绝发生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并影响除治工作开展等事件。
第九条 根据督办追责办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坚持问题为导向,督促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县乡村三级林长履行疫情防治责任,提高疫情防治成效。
第十条 采取下达工作提示单、督办函、通报或者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办。
县级党委政府、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没有履行第四条、第六条职责相关情形,由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进行督办;
乡级林长没有履行第七条职责相关情形,由县级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进行督办;
村级林长没有履行第八条职责相关情形,由乡镇党委政府进行督办;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履行第五条职责相关情形,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踏实等导致监测普查数据不精准,由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并纳入林业有害生物考核;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普查数据变化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1年内被国家、省督办、通报2次以上或约谈1次以上的,由市指挥机构将有关情况反馈市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
其中涉及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或者故意少报、瞒报疫情信息等情形的,造成防治资金重大损失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县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1年内被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督办、通报2次以上或约谈1次以上的,由市指挥机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县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