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修订)解读
2024年1月2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4〕1号),现将《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
2018年我市出台《黄山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黄政办〔2018〕31号),对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进行了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原奖励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强省建设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43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9号)
二、修订过程
2023年8月:市体育局通过前期实地调研、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充分借鉴省内合肥、芜湖、阜阳、宿州等地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
8月15日:向有关市直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5条反馈修改意见,采纳2条。
9月22日:召开全市青少年竞技体育工作推进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现场讨论,结合书面征求意见情况,对《奖励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9月27日:经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同步将文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12月14日: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了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进行完善。
12月1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12月4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12月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12月19日:经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4年1月2日:《奖励办法》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奖励办法》共计十四条,内容包括奖励的对象和范围、奖励的标椎以及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等。奖励的对象包括黄山籍或代表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输送单位以及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其他人员,实现比赛有功人员全覆盖。
(一)新增了对输送单位和教练员的奖励。第四条“二、教练员奖励6.各区县、学校输送到市业余体校和其他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的......2 人以上(含 2 人)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第六条“除安徽省运动会外,获奖运动员是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比赛的......由我市教练员直接带训参加比赛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所带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相同。”
(二)新增了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的前提。第四条(五)1.“在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参赛目标的前提下,按照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备战参加省运会贡献较大的领队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含教练员)。”例如,在下届省运会中,代表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参赛目标,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为300万元,则奖励备战参加省运会贡献较大的领队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含教练员)30万元。
(三)新增了超额完成省运会任务的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第四条(五)2.“训练单位完成和代表团签订的安徽省运动会目标任务的,颁发“省运会突出贡献奖”。各训练单位超额完成金牌任务的,每超出一枚金牌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训练单位,用于奖励获得金牌的教练员及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人员。”例如,在下届省运会中,某项目训练单位目标任务为5块金牌,实际完成10块金牌,则超额完成5块金牌任务,奖励该训练单位10万元。
(四)新增了对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第四条(四)“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300元。”
(五)新增了参加省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的招聘待遇。第八条“自训运动员参加安徽省运动会取得2块及以上金牌(不含带入)的教练员,可享受安徽省退役运动员专项招聘同等待遇,参加我市相关职位的公开招聘。”
(六)对团体、集体项目奖励标准进行了修订。原《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教练员的奖金(含其运动员创纪录奖),个人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团体(组)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集体项目按该项目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修订为“省运会比赛中,对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根据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按照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团体奖励。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方法,按照奖励标准的5倍给予集体奖励。”和“除安徽省运动会外,由2-6人(含6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对由7-12人(含12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对由13人以上(含13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黄山籍运动员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重大比赛集体项目获奖的,个人所获奖励按奖励标准的50%计算。”
(七)删除了授予黄山市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条款。删除原《奖励办法》第八条“对获得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残疾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全国锦标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金牌和安徽省运动会、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分别授予“黄山市先进工作者”。授予“黄山市先进工作者”名单由市体育部门、市残联会同市人社部门在比赛结束后三个月
内按程序上报。”
(八)对部分赛事的奖励标准进行了修订,最新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比赛名称 |
获奖情况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奥运会 残疾人奥运会 |
金 |
100万元 |
4—8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1万元 |
银 |
50万元 |
||
铜 |
30万元 |
||
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 残疾人世界杯赛 |
金 |
20万元 |
|
银 |
5万元 |
||
铜 |
3万元 |
||
青年奥运会 亚洲运动会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15万元 |
|
银 |
5万元 |
||
铜 |
3万元 |
||
亚洲锦标赛 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亚洲杯赛 残疾人亚洲杯赛 |
金 |
10万元 |
|
银 |
4万元 |
||
铜 |
2万元 |
||
全国运动会(竞技体育类) 全国冬运会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20万元 |
|
银 |
10万元 |
||
铜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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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全国锦标赛 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
金 |
3万元 |
全运会项目 |
银 |
2万元 |
||
铜 |
1万元 |
||
全国运动会(群体部) |
金 |
5万元 |
如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银铜牌奖励,4—8名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
银 |
2万元 |
||
铜 |
1万元 |
||
安徽省运动会(青少部) 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2万元 |
4—8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
银 |
8000元 |
||
铜 |
5000元 |
||
安徽省运动会(群体部) 安徽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
金 |
1.5万元 |
如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银铜牌奖励,4—8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
银 |
8000元 |
||
铜 |
5000元 |
||
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安徽省老年人运动会 |
金 |
3000元 |
|
银 |
2000元 |
||
铜 |
1000元 |
||
全国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比赛 |
金 |
3000元 |
|
银 |
2000元 |
||
铜 |
1000元 |
||
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 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 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 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 |
金 |
1500元 |
|
银 |
500元 |
||
铜 |
300元 |
四、核发流程
市体育局、市残联、市民委等相关部门每年统计我市出队参赛情况,并依据文件、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定,然后将获奖名单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对应科室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由财政核拨资金,最后根据名单将奖金直接发放到运动员及教练员对应账户。
五、下步计划
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扶持竞技体育发展方式路径,构建财政资金支持体育事业高质高效发展政策体系。同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抓好政策条款实施及资金兑现工作。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有不清楚之处,可向黄山市体育局办公室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512244(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