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鼓励我市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参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黄山籍或代表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教练员、参赛单位的奖励。
第三条 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疾人世界杯赛、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亚洲杯赛、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黄山籍运动员和教练员及我市输送单位和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包括各类承办训练任务的基地、学校的体育教师、教练员和承办训练任务单位的聘用教练员)、参赛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
1.对单项个人项目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
2.对接力、配对、团体项目(6人及6人以下)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根据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人数,按照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团体奖励。
3.集体项目参照规程规定参赛人数、录取名次的记牌方法,按照奖励标准的5倍给予集体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二)教练员奖励
1.直接带训参赛的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
2.由多名教练员分别带训的运动员参赛,按所带运动员获得成绩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比例由训练单位提出)。
3.集体项目按规程规定录取名次的计牌方法给予奖励。
4.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的双计、带入成绩,输送教练员按照计牌数予以奖励。
5.我市直接输送的运动员取得成绩的,根据规程规定的计牌方法,按奖励标准奖励输送教练员。
6.各区县、学校输送到市业余体校和其他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员获得前三名的,给予输送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对输送人才作出贡献的教练员、体育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个人项目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接力、团体、集体项目1人按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2人以上(含2人)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三)创(超)纪录奖励
按安徽省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计算方法,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奖励标准奖励。
(四)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300元。
(五)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奖励
1. 在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参赛目标的前提下,按照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备战参加省运会贡献较大的领队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含教练员)。
2.训练单位完成和代表团签订的安徽省运动会目标任务的,颁发“省运会突出贡献奖”。各训练单位超额完成金牌任务的,每超出一枚金牌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训练单位,用于奖励获得金牌的教练员及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对代表黄山市参加其他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一)代表黄山市参加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安徽省少数民族运动会获得前八名。
(二)代表黄山市参加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安徽省老年人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
(三)代表黄山市参加全国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获得前三名。
(四)代表黄山市参加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获得前三名。
以上代表黄山市参加的比赛代表团(队)名单,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组团(队)、报名,未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和审核参加的赛事,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六条 除安徽省运动会外,获奖运动员是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比赛的,其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输送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奖励比例不低于70%);由我市教练员直接带训参加比赛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所带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相同。
按照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备战参加省残运会贡献较大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除安徽省运动会外,由2-6人(含6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对由7-12人(含12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对由13人以上(含13人)代表黄山市参加的集体项目,队伍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黄山籍运动员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重大比赛集体项目获奖的,个人所获奖励按奖励标准的50%计算。
第八条 自训运动员参加安徽省运动会取得2块及以上金牌(不含带入)的教练员,可享受安徽省退役运动员专项招聘同等待遇,参加我市相关职位的公开招聘。
第九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按照相关运动会、比赛的规程总则、竞赛规程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由训练单位提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汇总,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市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在比赛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奖励当事运动员、教练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体育局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黄政办〔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附件
黄山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比赛名称 |
获奖情况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奥运会 残疾人奥运会 |
金 |
100万元 |
4~8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1万元 |
银 |
50万元 |
||
铜 |
30万元 |
||
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 残疾人世界杯赛 |
金 |
20万元 |
|
银 |
5万元 |
||
铜 |
3万元 |
||
青年奥运会 亚洲运动会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15万元 |
|
银 |
5万元 |
||
铜 |
3万元 |
||
亚洲锦标赛 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亚洲杯赛 残疾人亚洲杯赛 |
金 |
10万元 |
|
银 |
4万元 |
||
铜 |
2万元 |
||
全国运动会(竞技体育类) 全国冬运会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20万元 |
|
银 |
10万元 |
||
铜 |
5万元 |
||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全国锦标赛 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
金 |
3万元 |
全运会项目 |
银 |
2万元 |
||
铜 |
1万元 |
||
全国运动会(群体部) |
金 |
5万元 |
如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银铜牌奖励,4~8名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
银 |
2万元 |
||
铜 |
1万元 |
||
安徽省运动会(青少部) 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2万元 |
4~8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
银 |
8000元 |
||
铜 |
5000元 |
||
安徽省运动会(群体部) 安徽省少数民族运动会 |
金 |
1.5万元 |
如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银铜牌奖励,4~8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
银 |
8000元 |
||
铜 |
5000元 |
||
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安徽省老年人运动会 |
金 |
3000元 |
|
银 |
2000元 |
||
铜 |
1000元 |
||
全国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比赛 |
金 |
3000元 |
|
银 |
2000元 |
||
铜 |
1000元 |
||
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 安徽省残疾人锦标赛 安徽省青少年冠军赛 安徽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比赛 |
金 |
1500元 |
|
银 |
500元 |
||
铜 |
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