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依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96年民政部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我市2006年12月制定出台了《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黄政〔2006〕34号),自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地名管理、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近17年的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地名服务有了新期待。对标2022年5月1日新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的《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顺应时代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传承保护地名文化,以及更好的解决原《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黄政〔2006〕34号)中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范围和内容较窄”“程序规定较为简略”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借鉴先进地区的地名管理经验,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的形式向各区县民政局、市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网上征求意见。截止反馈期满,各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均做了书面反馈,共采纳意见建议23条。截止网上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反馈。
9月18日:通过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
10月7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11月10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11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12月6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细则》由原来的6章32条扩展到8章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地名统一管理、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则、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程序、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多年来地名管理的实践和发展,送审稿对地名管理的外延进行了扩展,除地名命名更名事务外,增加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内容。(第六章、第七章)
(二)关于管理原则。地名管理遵循“三个有利于”,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委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细则。(第四条、第六条)
(三)关于管理体制。送审稿明确了地名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二是将各级地名主管机构统称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市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四是明确了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第九条)
(四)关于命名更名。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地名形成、演变规律,在地名规划、命名更名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注销、公布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程序规范的管理体系。(第三章、第四章)
(五)关于标准地名。送审稿明确了标准地名的定义、内涵和标准化要求;强调了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规范;规定了标准地名的发布和使用要求;明确了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使用规定。(第十四至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地名文化保护。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际举措,送审稿设专章予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传承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地名,应当重点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对新产生的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历史文化,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第七章)
(七)关于地名公共服务。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送审稿设相关条款和专章予以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规定了地名标志设置、管护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明确了地名信息库的定位和作用;对地名出版物、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五章、第六章)
四、创新举措
一是提升了对地名管理的定位。《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第四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这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是对地名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地名类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实体,小到街路巷。《细则》对地名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清晰界定。列出了8类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名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其中的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是以前未明确纳入,根据管理需要纳入的地名类型,而对住宅区、楼宇名称等则限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明确了政府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三是管理程序更加规范,也更加科学、民主。《细则》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其他材料。《细则》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这些规定确保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也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这样的方式将对防止地名命名、更名中的“任性”发挥重要作用。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做好《黄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传承好历史地名文化,全面提升地名管理的精细度和规范性。二是完善边界纠纷处置机制,进一步巩固行政区划界线勘界成果,加大界线联检力度,切实维护行政区划边界和谐稳定。三是突出抓好“乡村著名行动”、《黄山市地名专项规划》编制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三项重点工作。启动“智慧地名门牌”“智慧地名标牌”建设试点,有效服务“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
六、主要名词解释
住宅区:是指在城镇集中兴建的供人生活起居的住宿建筑或住宅区域。住宅区的具体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都是以邻里单位或居住小区为基本构成单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如通惠家园、林萃西里等。
楼字:即楼房、大厦,“楼”字在古汉语中表示“设在高处的建筑”,“字”字在古汉语中也有房屋、屋檐的意思。从字面意思来讲,楼宇指高大的多层房屋建筑。从功能上讲,楼宇有住宅楼、商业楼、商住综合楼等。住宅楼是专供居民居住、生活的楼房建筑。商业楼是专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兼具住宅与商业、或商业与工业的多种功能的建筑物。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楼宇,如上海中心大厦。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细则》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咨询电话:0559-2355260(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