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1-00207 信息分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1-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黄府征补告〔2023〕02号(屯溪区)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16:3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征收屯溪阳湖镇紫阜村、兖溪村集体土地,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屯溪区阳湖镇紫阜村、兖溪村集体土地1.4623公顷,地块四至范围和具体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总面积1.4623公顷其中农用地1.2923公顷耕地0.7862公顷、林地0.465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02公顷)、未利用地0.17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标准拟订。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20〕9号)标准拟订。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标准拟订。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组织实施时按照新公布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屯溪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8〕23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到属地镇人民政府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向屯溪区人民政府提出;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提出听证申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汇总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笔录。

(三)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或者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过半数),则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不服该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