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2023年下半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全市下半年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了谢女士等7名旅游者“爱上黄山”3天2晚的行程。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上述7名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载明徽州印象博物馆和徽艺御宝博物馆游览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小红书APP中名称为“潘某乔”的用户在该账号中发布有承揽导游业务的信息。经查,该账户为导游员潘某某所有,潘某某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发布置顶笔记“提供黄山导游服务,专职导游15年”,并在其账户店铺内上架名称为“黄山导游服务,正规持证,私人订制”的商品进行售卖。旅游者侯某在潘某某小红书店铺中下单,并通过微信约定了其一行三人黄山一日游的导游服务事宜。潘某某通过接待侯某一行三人为其提供导游服务,获利400元。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潘某某初次违法,且依法认定的违法所得400元,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案
黄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员项某为其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双方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为600元。在团队行程结束后,黄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游客向组团社投诉,组团社扣其600元团款为由,未支付项某导游服务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第三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员向游客推荐不合格的经营场所案
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员闫某为其一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导游员闫某在带领团队游客前往石门村景点的途中,向团队游客推荐胡某某经营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竹筏漂流经营场所,团队游客在经闫某的推荐后前往该场所自费乘坐竹筏漂流。导游员闫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闫某初次违法,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闫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徽州区谢裕大茶博园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广东一旅游团队全陪导游出具了该团队的电子行程单,电子行程单显示该团的地接导游为陈某,实际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陈某未随团提供导游服务。经调查,导游员陈某承认允许黄山某旅行社用其名义开具电子行程单,实际本人并未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祁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该公司13份旅游报价合同时,发现其中存在“必销,合同条款不规范”等合同不规范问题,其中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简化版本)编号为“FY-QM-202303082”合同附件4载明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中“华清池枣园耳机讲解,扬家岭耳机讲解,南泥湾耳机讲解”项目标注为150元/人(必销)。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祁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休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处理游客查某等3人的投诉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休宁营业部负责人何某在向投诉人宣传推荐旅游线路产品时,使用“住宿:入住当地五星高性价比酒店”的用语误导旅游者报名参团。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共获取违法所得700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休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