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处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实施市政处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政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市政处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黄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棚改范围图》。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决定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投票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户数未过半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抽签、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和内容
征收人提供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产权人)选择,如下:
选择补偿方式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政府组织购买方式
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的补偿安置款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政府组织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1.购房券价值组成部分及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3倍。
②装修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③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进行补助,按2次进行计算。
④住宅房屋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方案约定的签约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平方米按期签约面积奖励,面积奖励款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3倍计算。
⑤按时签约奖励:签约之日起1-30天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结算(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第31-45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第46-60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结算(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超过60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⑥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验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以上⑤、⑥两项奖励每户按被征收合法面积据实计算,但总额上限为2万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给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按12个月计算。
3.高层补助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高层住宅的,给予10%面积补助,若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补助按被征收面积计算;购高层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10%补助按所购房屋面积计算。该面积补助款按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3倍给予补助。
(二)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组成部分及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
①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1倍。
②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方案约定的签约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平方米按期签约面积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1倍计算。
③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按期搬迁奖励:标准同政府组织购买方式。
④若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黄山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
⑤被征收人若购买新建商品房高层住宅的,给予10%面积补助,若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面积的,10%补助按被征收面积计算;购买的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的,10%补助按所购房屋面积计算。该面积补助款按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2倍给予补助。
非住宅房屋:
①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②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标准同组织购买方式。
③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一次性计算补助,如有重型机械,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确定。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生产、加工等用房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
选择补偿方式二 :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在玉屏齐云府小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市场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组成,标准和货币化补偿方式相同。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10元/㎡/月给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二)产权调换价值结算方式
①按房屋面积相近原则调换增加的面积部分,以及由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和安置房套型因素,允许适量扩大至相应户型安置,对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5㎡以上至20㎡范围内的部分,允许按市场优惠价购买(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超过2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②从一级地段到二级地段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5%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调换后增加的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③被征收住宅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④被征收合法房屋安置面积超过相应安置房面积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房屋等面积成新差价参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在屯溪区内无其它住房并属生活困难户的:
(一)若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购买方式。
被征收人在享受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后,被征收房屋仍不足54平方米的,予以补齐至54平方米,补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3倍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方式。
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资金后,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②被征收人在享受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后,被征收房屋仍不足54平方米的,予以补齐至54平方米,补齐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1倍给予补助,同时若被征收人购买房源平台外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的,享受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10%奖励。
(三)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合法面积在增加地段差和高层补助后仍低于54平方米,补齐至54平方米。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还保障性补偿。
第七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的原则
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协议已签订或已经公证,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条件。
(二)房屋合法性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签约期限
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具体签约之日起二个月内。
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0天,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工作组办公室(塘尾路原事故处理中心大院内)提交书面意见,也可向屯溪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反映。
征收工作组联系电话:吴女士 13615590989
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559-2596395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