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12-00187 信息分类: 招标投标信息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19 15:39 阅读次数:

 

 

 

黄山市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施工、货物、服务通用范本)

 

 

 

(电子招标投标 版本号20230403)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人: 歙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人: 汪诗烈 

人: 李少波 

 

 

2023 06  27 


监督部门和交易平台

一、 本项目监督部门: 歙县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歙县 分中心

一、 监督部门

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阳路18号县政府二楼

监督电话:0559-6512729

 

三、交易平台所在地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分中心

电话:0559-6525651

地点:歙县徽城镇紫阳路19号城市规划展示馆3楼

网址:http://ggzy.huangshan.gov.cn

(保证金缴纳)户名: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分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
 

 

 

 

 


   

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23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2. 评标原则

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评标程序

4.1 评标工作准备

4.2初步评审

4.3 详细评审

5. 评审内容

5.1 初步评审

5.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6. 否决投标

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8.评标结果

9.其他

4合同主要条款

5委托人要求 50

6章    投标文件格式 51


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详见项目网站公告附件一

                                            


第1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详见项目网站公告附件一

 

 

 

 

 

 

 

 

 

 

 

 

 

 

 

 

 

 

 

 

 

 

 

 

 

 

 

 

 

 

 

 

 

 

 

 

 

 


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称: 歙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址: 歙县徽城镇旸村  

联系人: 毕先生 

  话: 0559-651022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 

联系人: 汪工、李工 

  话: 182267999580551-63799327 

1.1.4

项目名称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监理 

1.1.5

建设地点

 黄山市歙县  中心城区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专项债资金、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R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其他:       

1.3.2

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2100000 

1.3.3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 1620 日历天

其中:

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  900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720 日历天

1.3.4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R资格后审

1.4.1.2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

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2)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例特大桥且结构体系为悬索桥或斜拉桥的公路工程(可为独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施工监理业绩。

4)信用要求: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以上情形第(1)(2)(3)(4)项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代理机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提供本单位在职人员社保缴费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交社保的除外,事业单位性质的投标人可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220181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例特大桥且结构体系为悬索桥或斜拉桥的公路工程(可为独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施工监理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专业职称。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则须提供毕业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证书证明。

(6)其他: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水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专业职称。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则须提供毕业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证书证明。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R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布的有关本次招标的图纸、补遗书(澄清与修改)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3721700分前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

  R要求递交,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肆万圆整 

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①采取转账或电汇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不含结算卡)汇入(以到帐时间为准)指定账户,具体账户详见招标公告。

②采取支票、本票、汇票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盖章齐全的有效票据原件,收款人为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歙县 分中心

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含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保险保函)方式的,须通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服务系统开具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电子投标保函(操作方法详见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投标人专区——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使用手册

http://ggzy.huangshan.gov.cn/002/002004/20200318/15b15a54-d8e8-4063-aa22-d2ba4c00bd91.html 

④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请在投标文件相应处上传清晰银行保函等纸质原件扫描件,

4、注意事项

4.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4.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4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8   1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5.6

资格审查的其他资料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R不允许

3.7.1

技术建议书

是否要求编制技术建议书

不要求编制

R要求编制

技术建议书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若技术标作为打分内容,技术建议书应采用“暗标”编制)

£不采用

R采用

编制要求:详见本表10.1

密封和标记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3.7.4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R

退还投标文件的情形:    /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开标方式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方式:

现场开标,投标人若需要参加开标会的,可至开标现场参加。(疫情期间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即可,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R不见面开标大厅方式开标,投标人若需要参加开标会的,可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操作规定》。

注: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同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当日若因交易系统故障造成开标无法顺利进行的,由招标人宣布暂停开标,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开标,如故障确实无法排除的,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终止。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依法确定。

7.1

定标方式

是,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R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家。

结果公示/公告地点(或网址):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http://ggzy.huangshan.gov.cn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 http://ggzy.huangshan.gov.cn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安徽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 %签约合同价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留存现账户),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具体根据项目所在地管理规定)补足。

9.5.1

异议受理

受理部门: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51-63799327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通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异议。

9.6

投诉受理

受理部门: 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0559-6512729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通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技术建议书采用暗标评审项目的编制要求

1)技术建议书部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前附表5.3.1(2)顺序和要求编写。

2)技术建议书部分的正文及各类型图表,框图一律单黑色,图表和框图内字号为三号至八号,不得有其他颜色的文字和图表出现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部分中。            

3)技术建议书部分正文一律单面排版,大标题用三号仿宋(GB2312)加粗字体居中(一、  二、 三、…),其余均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采用小三号仿宋(GB2312)字体;页边距:上2.5CM,下2.5CM,左3CM,右2.5CM,装订线0.3-0.6CM;正文所有字间距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正文内不允许出现非文字需要的其他任何符号和标志。

4)技术建议书部分内不需编制页眉、页脚、页码,不设内封面,不得有图片和扉页出现。

5)技术建议书部分页数不得超过100页。

6)大标题用三号仿宋(GB2312)加粗字体居中( 一、二、 三、…),除一级标题外,其余均为正文部分,正文内容均顶格编写。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部分正文内序号排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正文编制格式

一、工程概况

1.1 ……

1.1.1 ……

……

二、……

2.1 ……

2.1.1 ……

2.2 ……

……

7)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部分中横道图、网络图及一些表格和框图采用何种软件编制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部分编制的要求,且不得出现与投标内容无关的文字、字符或标记;网络图、进度图、平面布置图放在投标文件最后(项目实施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8)技术建议书部分的任何部位、任何条文出现明示或暗示具体投标人的说明及标记(包括以往的业绩等),未按照要求编制的,该标书一律被否决。

9)未按暗标编制要求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0.2

电子招标投标

否。具体要求:提供一份wordexcel版光盘电子投标文件。

R是,具体要求: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全部使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STF

2)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以招标人最后发出的电子招标文件和变更通知进行投标文件编制;

3)投标人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使用)编辑并刻录投标文件。

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传。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将电子标书进行电子签章。

不符合以上五项内容中任意一项要求,经评委会评审可以按无效标处理。

6)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解密上传的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7)因不可抗力导致所有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导入失败的,由业主单位宣布中止开标,待不可抗力解除后,重新开标。

8)电子标书制作及投标服务咨询电话:

新点客服电话:4009980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30

新点客服QQ4009980000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8:0021:00

特别提醒:在咨询或技术支持过程中,请注意自身商业数据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请下载最新版投标制作软件编辑并刻录投标文件,未升级的工具软件可能导致与评标系统不兼容造成投标文件无效。

10.3

报价方式:总价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0.4

投标人须知总则3.1投标文件的组成修改如下:

3.1.1 投标文件由标函标、商务标和技术标三部分组成。

3.1.2标函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不含商务报价):

(1)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同一委托代理人)

(4)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无需提供)。

(5)投标保证金

(6)项目管理机构资料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1.3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3.1.4技术标为技术建议书

10.5

本项目专家评审费按实支付,另行约定

10.6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解释原则: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0.7

本项目类别: 工程服务 类。

10.8

招标文件中所有社保证明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相关人员所在投标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开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则提供6-11月的社保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交社保的不做要求。

注: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0.9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响应招标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0.1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形式:现金、银行保险、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

 10.11 

 特大桥定义:多孔跨径总长 L>1000M或单孔跨径 Lk150M 


附录1资质条件

1.具备有效资质证书,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2.具备有效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

3.具备有效税务登记证;

4./

5.具备相应能力;

 

附录2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1.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且属于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在职职工(社保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仍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承诺在本次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从上述在建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对本次投标项目全面履约。(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全责。

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以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为准;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为准。

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仍未完成上述变更程序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本项目中标人资格,并放弃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以虚假投标依法作出处理。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项目被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则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同等条件的项目经理并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查通过,如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截止日前未完成更换或更换的项目经理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不通过的则中标无效。

3.招标公告要求具备: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提供本单位在职人员社保缴费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交社保的除外,事业单位性质的投标人可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2)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例特大桥且结构体系为悬索桥或斜拉桥的公路工程(可为独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施工监理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专业职称。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则须提供毕业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证书证明。 

 

附录3 业绩要求

1.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并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业绩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扫描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附录4 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上情形第(1)(2)(3)(4)项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代理机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附录5 其他要求

1.招标公告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交通部门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或住建部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水保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专业职称。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则须提供毕业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证书证明。

 

 

附录6 重要名词说明及解释

近几年内

指投标截止时间往前追溯的年份;

以上

均含本数;

 / 

 

       /          

 /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扫描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1.1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2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条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投标无效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8)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被限制在全国、安徽省、黄山市境内投标资格并在限制处罚期内的。(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限制期限执行,没有具体限制期的则以作出限制处罚决定之日起2年为限)

9)被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在全国、安徽省、黄山市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限制期限执行,没有具体限制期的则以作出限制处罚决定之日起2年为限)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处于破产状态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1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条规定的时间前,以数据电文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数据电文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条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附录

(3)评标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条、第2.2 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答疑澄清栏中公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

 

2.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及自己理解产生的误差,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下列内容:

   (一)技术标

 1)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书以及标函得分自评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及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价格标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条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转账形式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否决其投标。

3.4.3中标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告后5日内予以退还。因异议、投诉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涉及有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暂不退还,待查证后按本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留存现账户),不足部分由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具体根据项目所在地管理规定)缴纳,中标单位按投标承诺履约完成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委托管理办法》规定由招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并上缴财政: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用。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条至第3.5.4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建议书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6“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本章第4.1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纸质投标适用)

4.2.5.2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适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在开标现场提交(采用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由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提交),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采用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由招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回复),并制作记录。否则,不予受理。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不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异议、投诉、举报。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结果公示或公告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word版电子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提交件不能为扫描件),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合同当天及时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签订合同并加盖电子签章,实施合同公开。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8.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8.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到场,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

9.5.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答疑澄清栏中公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异议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6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应当先进行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电子签章)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条件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 条规定

近年财务状况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条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条规定

信用要求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 条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 条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2 条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条规定(如有)

   /  

/

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条规定

工期

监理服务期限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条规定

质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条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条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条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4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

委托人要求

符合第5委托人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投标人须知”1.11条规定

投标承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细则

标函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0-25分)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一项特大桥且结构体系为悬索桥或斜拉桥的公路工程(可为独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施工监理业绩的得25(在该业绩中必须承担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本项满分25分。

获奖情况(0-10分)

1.201811日以来,投标人监理过的公路工程项目每获得一个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荣誉的得5分,本小项满分5分。

注: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或颁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2.2018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或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优秀监理企业的得5分,本小项满分5分。

注: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或颁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企业业绩0-20

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一项特大桥且结构体系为悬索桥或斜拉桥的公路工程(可为独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施工监理业绩的得20本项满分20分。

信用评价(0-5分)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2022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具有AA加2.5分具有A加1分;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2021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具有AA加2.5分具有A加1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

注:

1.没有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2022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引用交通运输部2021年度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没有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2021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引用交通运输部2020年度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均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两年同时得A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分。

3.如在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等级评价公布日期之后,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降级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按通报等级执行。

技术标(技术建议书)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0-5

内容完整、机构设置合适、监理工作程序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的监理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较为有效得4分;有效得5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0-5

重点、难点分析符合项目实际、结论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得3分;较为合理得4合理得5

对本工程的建议0-5

针对本项目提出建议,建议是否合理可行,针对性及可行性强,对品质工程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评标委员会针对以上内容横向比较评分基本合理得3分;较为合理得4合理得5

 工程成本、进度控制0-5 

 工程成本、进度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基本可行得3分;较为可行得4可行得5 

工程质量控制0-5

工程质量控制专项监理方案、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可行得3分;较为可行得4可行得5

工程安全、环保控制0-5

工程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基本可行得3分;较为可行得4可行得5

商务标

评标价0-10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其中E11.0E20.5

有关要求和说明:

1)本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

3)各评分因素(业绩、评标价、获奖情况信用评价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排序。

投标人得分由标函标、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2. 评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技术建议书可行,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商务评标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

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确定评审对象,再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然后进行详细评审(标函、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4.1 评标工作准备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程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4.2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4.3 详细评审

4.3.1标函、技术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后计入评标总分。

4.3.2商务评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4.4 推荐中标候选人: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5.  评审内容

5.1 初步评审

5.1.1形式评审标准:见形式评审表。

5.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评审表。

5.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响应性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5.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5.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3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5.3.1标函、技术评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3.2商务评审:

5.3.3.1投标报价评审:

1)投标报价总价的评审: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其总价是否合理评标基准价是由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评标使用的价格

5.3.3.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异常低价或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且不参与评标基准值计算。

5.3.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个分项报价表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表为准修正总价,但分项报价表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3.5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5.2.15.3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5.3.6评分分值计算全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 否决投标

6.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定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函作出的承诺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样本中相关内容相抵触或有遗漏的。

5)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开标现场CA解密环节,应解密的投标人未在30分钟内提供解密锁的,或非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电子标书不能正常下载或导入评标系统的;

8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含MAC地址、硬盘号、主板号等信息)一致的;

9)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6.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细评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3经评审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或者恶意报价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评标结果

8.1除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9.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4章   合同主要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

3.1 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细化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5目不适用

1.1.1.8细化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项补充第1.1.2.7目至1.1.2.9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项目现场设立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细化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3.2细化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分包

本款细化

1.8.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 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1.13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2.7款至第2.10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细化为:

委托人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4.3.3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4.3.4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项、第4.5.2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理人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3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细化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5.5款至第5.7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2项、第7.1.3项细化为: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2 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 歙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

工程地点:       黄山市歙县                                        

起迄桩号: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一个监理标段,即: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工程概况: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跨越新安江,连接S348街口至王村公路(皖浙1号风景道)和S349小川至王村公路,主体工程为新安江小川大桥,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桥全宽17米,桥面宽12米;接线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标准路基宽6.5米。路线总长1.148km,接线长0.765km(西侧接线0.587km,东侧接线0.178km),设涵洞2道、平面交叉3

1.1.3.2 目修改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本项目施工准备、施工、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服务活动以及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  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  

本款补充 4.2.34.2.4

4.2.3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      %签约合同价

4.2.4 本项目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4.5 监理人员管理

本款补充第 4.5.5 4.5.8 项:

4.5.5 监理人应按监理服务协议书要求,配备监理服务的人员,并且监理人员资质及数量必须能够适应监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在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进、退场可有先有后,监理员的人数也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监理人员的进、退场情况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5.6 监理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全权代表监理人处理本项目的有关事宜,其代表行使的职权或发出的指令应视为监理人发出的,监理人任命的代表名单或任命书应通知委托人、承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人有权反对和拒绝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任命,监理人应予及时更换。

4.5.7 监理人应合理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所投入本工程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补助,不得拖欠。

4.5.8 现场监理人自聘的全部辅助人员,所需费用应计入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5.9 监理人提供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和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外)可经发包人同意后,后期可相互兼任,但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根据现场情况发包人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无条件增加人员以满足项目需要。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跨越新安江,连接S348街口至王村公路(皖浙1号风景道)和S349小川至王村公路,主体工程为新安江小川大桥,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桥全宽17米,桥面宽12米;接线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标准路基宽6.5米。路线总长1.148km,接线长0.765km(西侧接线0.587km,东侧接线0.178km),设涵洞2道、平面交叉3处。

5.1.3 阶段范围包括: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 承担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5.3 监理内容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检测频率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和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则,监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 设置 1 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严格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JTGF80/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工验收时,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时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工期满足本项目总体工期要求;安全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确保达到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目标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签订书面合同并下达开工令之后

6.2 监理周期延误

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工程延期,延期在6个月以内,监理费用不变;当工程延期超过6个月时,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另行协商确定。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解决;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  总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因素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本监理合同,不因上述因素价格变化而对监理服务费用进行调整,相关风险由监理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本款增加 9.1.2 项:

9.1.2 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合同监理服务费按照监理人的报价清单计算。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用调整的,监理费用不予调整。

9.2 预付款

9.2.19.2.2 项替换为:

9.2.1 本合同委托人不支付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 项修改为:

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每季度按审核后的中期监理费进度款的80%支付月进度监理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按审核后的监理费付至80%,工程算审计后,按审核后的监理费付至97%,余款3%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以上均无息)。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 %。

11. 违约

11.1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①人员情况违约

a.监理人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和设备,课以违约金500/天·人(或主要设备)。

b.无论何种原因(不可抗拒力除外),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按照总监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万元/人、其他监理人员0.5万元/人的标准课以违约金。

c.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因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监理人员变更超过20(20),委托人有权单方面中止监理服务费的支付,并视不能履约而提出索赔要求或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纠纷、赔偿由监理人承担。

d.监理服务期间,总监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项目所在地均应向委托人请假,擅离岗位,一经查实,课以1000/人·次的违约金;若累计超过3次,委托人有权将其更换。

②职责行为违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给予警告:

a.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执行工程合同、履行监理服务协议不积极,督促措施不利,致使工程进度滞后的;

b.监理人员擅自脱岗,无旁站(但未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

c.检测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监理资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给予通报,并课以1000~10万元/次的违约金。

a.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返工、质量事故、工期滞后、质量失控、支付错误的;

b.因监理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委托人或承包人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c.监理检测手段、频率不符合规范,不能有效控制质量的;

d.监理抽检资料有较大差错或弄虚作假,监理验收合格、委托人检查不合格的;

e.部分监理人员不能适应工作,整改不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给予通报并清退相关监理人员,扣回该监理人员服务期间的全部费用,并建议有关上级吊销其监理执照,并追究其所在监理人的责任,课以监理费用1%~2%的违约金。

a.监理人员索贿数额较大(含接受通讯、交通工具)被查实但未构成犯罪的;

b.监理人员私自介绍分包人或指定采购的;

c.因监理原因,引发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大面积工程返工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工程索赔的(50万元以上);

d.与承包人串通作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上述三条中的违约责任每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通报,每三次通报相当于一次“通报并清退相关监理人员”。

③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和上级单位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将根据问题的严重性,课以1000~5万元/条的违约金,问题整改不到位或重复出现的问题每次加重处罚。

④监理人不得借用施工单位试验资料作为应该自行试验的资料,也不得以旁站代替自检与试验。监理不得抄袭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作为自己的抽检资料,不得主观编制资料,更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替监理人编制抽检资料,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将视为严重违约,日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发现1次按10万元进行处罚,同时不免除其受其他处罚。

上述违约金从监理人当期支付中扣除。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   /     仲裁委员会。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 项目所在地人民 法院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标段由K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________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________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第5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监理。

2. 建设单位:歙县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3.项目概括及建设规模:

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跨越新安江,连接S348街口至王村公路(皖浙1号风景道)和S349小川至王村公路,主体工程为新安江小川大桥,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桥面宽12米;接线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标准路基宽6.5米。路线总长1.148km,接线长0.765km(西侧接线0.587km,东侧接线0.178km),设涵洞2道、平面交叉3处。

4.技术标准:

主体工程为新安江小川大桥,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桥面宽12米;接线工程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标准路基宽6.5米。

5.项目地理位置:黄山市歙县。

6.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委托人处查阅。

7.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委托人处查阅。

8.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条件等:委托人处查阅。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共划分为 1 个总监理办公室标段,招标范围包括: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新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详见“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附件五” 。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

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三、成果文件要求

(一)成果文件的组成

成果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竣工文件等。

(二)成果文件的深度

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和项目档案验收要求。

(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和项目档案验收要求。

(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纸质版文件 1 份、电子版文件 1 份。

(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本项目委托人不为监理人提供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等相关设备及设施。因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及设施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委托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项目监理期间,委托人不为监理人提供生活、交通、网络及通信上的便利,也不提供协助人员。监理人在上述方面所遇到的困难,监理人应自行解决。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规范(程)、标准、图集等,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办公设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用到的交通工具,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为满足办公需要所使用的各类现场办公设施,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夹(柜)等。

(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应自备各类安全设施,保证自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本项目监理监理期间,监理人为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而使用的试验检测和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由监理人自行配备(包含但不限于测量、试验等)。

(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本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试验用房、样品用房,由监理人自行建设或租赁。

上述由监理人自行配备的工作手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现场办公设施、安全设施、试验检测仪器及工具设备、各类生活办公用房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委托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一)选址要求

1.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总监办选址要与项目办在同一区域。考虑便道通行困难、路段较长因素,总监办需在项目终点附近增设临时监理驻点,以保障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临时监理驻点人员、交通工具、办公设施等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监理人进场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驻地选址方案报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方可进行驻地建设。

3.选址首先考虑地质条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与高压电线、爆破区保持安全距离,并满足交通、水电、通讯条件。

4.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或彩钢板活动板房,以保证其坚固、安全、耐用,满足工作要求。

)污水及垃圾处理

1.污水处理

a.污水排放方案需进行规划设计。

b.厨房、厕所污水通过集中独立管道进入化粪池,封闭处理。

2.垃圾处理

a.设置一个大型垃圾堆积池,将各种垃圾集中存放。

b.垃圾处理池一般采用砖砌结构,定期通知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垃圾。

)测量与记录设备配备要求:

监理人应按规定标准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记录设备以及必要的附件,并负责标定、维修和保养直到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为止。

)网络考勤要求

监理人须配备人脸识别考勤机,接受委托人代表等网络考勤管理。

)其他要求:

监理人进场前应将驻地建设方案报委托人代表审批后方可实施,驻地建设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1.所处具体地理位置、周围环境、进出道路、房屋结构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内部外部现状等;

2.办公、宿舍、食堂等平面布置图;

3.办公、宿舍、食堂装饰效果图;

4.委托人所做的驻地建设的其他要求。

5.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办可根据需要派驻业主代表参与总监办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范围以项目办书面文件为准。

6.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管理,总监办应根据项目办需要提供 1-4 名人员至项目办参加日常工作和考勤,如项目办需要提供人员,相关费用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支付

、监理人员网格化管理

本项目监理人员实施人员网格化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责任登记,明确各监理人员具体监管范围、任务。在开工令下发前,监理单位须将项目监理网格化管理方案(含登记表格)上报项目办备案。若人员岗位变更,应在 7 日内重新备案。

、监理月报管理

为充分发挥监理月报的作用,及时反应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对监理月报格式进行固化,监理人应于每月 25 日编制当月监理月报,监理月报要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精练,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加盖公章后于次月 5 日前报委托人代表审核。次月 8 日前监理人将经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的监理月报上传至委托人指定信息平台。

注:本项目图纸和其他资料详见附件,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6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封面如下: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主要组成内容

2.1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书及标函得分自评表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授权委托书。

2.4联合体协议书。

2.5投标保证金。

2.6项目管理机构。

2.7资格审查资料。

2.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2.9其他材料。


2.1.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书

(一)投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愿意以     的投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姓名)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其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为              

4.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3.5条、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虚假或不实之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且我方承担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被限制在黄山市投标等后果。

7.我方声明,上述承诺未尽事宜一切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                                       (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投标承诺书

 

                                          (业主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秉承招投标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现郑重承诺: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拟派的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均属于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在职职工(社保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我公司中标自愿接受招标人或本项目监督部门中标约谈等其他事宜。

3、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或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仍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诺在本次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从上述在建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对本次投标项目全面履约。

4不存在违反(不符合)信用要求(招标公告及附录4)的任一情形。

5我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无任何伪造、修改和虚假成份。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及整个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上述承诺事项不实,或在本次交易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愿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中标取消中标资格 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给予我公司不良记录等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字或盖章):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2.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电子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反面电子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电子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电子扫描件

 


2.4.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5投标保证金

1)如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的,系统自动抓取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扫描件(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如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扫描件。银行保函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3)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机构担保扫描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担保机构担保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4)如采用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证保险扫描件。保证保险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5)如采用电子保函的,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        (投标人)于               日参加编号为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6. 项目管理机构

2.6.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2.6.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扫描件,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扫描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如有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缴费证明

业绩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2.7.资格审查资料

2.7.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扫描

 

 

 

 

2.7.2 近年财务状况

本项目不适用

 


2.7.3 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

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扫描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扫描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2.7.4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2.7.5 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本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无行贿犯罪行为,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名称(签章):

             

 


2.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本报价表中各表项目和数量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除此之外,还应在每张报价表后附报价计算说明。如折旧费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种监理设施折旧寿命、折旧期、年折旧费等,使用、维修、管理费等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年各项费用情况、计算公式等。

2.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填报。

3. 投标人必须配备施工监理所需的监理办公设施(通信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监理办公设施(通信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投标人以往监理工作经验配置。

4. 监理工程师的驻地设施及配备的设备,如交通、通信工具及燃料消耗、维护等均由投标人按规定列入投标报价中。

5.投标人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均应满足委托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

2)除合同条款第8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9.1.1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6.投标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7.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理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报价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8.在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和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后应附相应项目的单价分析表。

9.投标人在表2中填报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生活伙食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若监理人员因履行正常监理服务而加班,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加班费。

10.对于同一设施或物品,投标人不能重复填报监理服务费用,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7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估算表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小计金额

1

监理人员服务费

 

 

 

2

监理办公设施费

 

 

 

3

监理交通设施费

(含燃料消耗等费用)

 

 

 

4

监理试验设施费

 

 

 

5

监理生活设施费

 

 

 

6

各项费用合计(6=1+2+3+4+5

 

7

利润(按6的百分比报价)

 

8

暂列金额[8=6+7×   %]

 

9

投标报价总计9=6+7+8

 

 

 


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序号

人员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数量

单价

[/(×)]

金额()

数量

单价

[/(×)]

金额()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7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专业监理工程师

 

 

 

 

 

 

9

**专业监理工程师

 

 

 

 

 

 

10

……

 

 

 

 

 

 

11

……

 

 

 

 

 

 

12

……

 

 

 

 

 

 

合计(元)

 

 

 

 

 

 

 


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折旧及使用费()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折旧及使用费()

1

 

 

 

 

 

 

 

 

 

 

 

 

2

 

 

 

 

 

 

 

 

 

 

 

 

3

 

 

 

 

 

 

 

 

 

 

 

 

4

 

 

 

 

 

 

 

 

 

 

 

 

5

 

 

 

 

 

 

 

 

 

 

 

 

6

 

 

 

 

 

 

 

 

 

 

 

 

7

 

 

 

 

 

 

 

 

 

 

 

 

8

 

 

 

 

 

 

 

 

 

 

 

 

9

 

 

 

 

 

 

 

 

 

 

 

 

 

 

 

 

 

 

 

 

 

 

 

 

 ()

 

 

 

  ()

 

 

 

 

 

 

 

 

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

名称及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

1

 

 

 

 

 

 

 

 

 

 

 

 

 

 

2

 

 

 

 

 

 

 

 

 

 

 

 

 

 

3

 

 

 

 

 

 

 

 

 

 

 

 

 

 

 

 

 

 

 

 

 

 

 

 

 

 

 

 

  ()

 

 

 

  ()

 

 

 

 

 

 

 

 

 

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

1

 

 

 

 

 

 

 

 

 

 

 

 

 

 

2

 

 

 

 

 

 

 

 

 

 

 

 

 

 

3

 

 

 

 

 

 

 

 

 

 

 

 

 

 

4

 

 

 

 

 

 

 

 

 

 

 

 

 

 

5

 

 

 

 

 

 

 

 

 

 

 

 

 

 

6

 

 

 

 

 

 

 

 

 

 

 

 

 

 

 

 

 

 

 

 

 

 

 

 

 

 

 

 

  ()

 

 

 

  ()

 

 

 

 

 

 

 


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折旧及使用费()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

折旧费()

使用费()

 

折旧及使用费()

1

 

 

 

 

 

 

 

 

 

 

 

 

2

 

 

 

 

 

 

 

 

 

 

 

 

3

 

 

 

 

 

 

 

 

 

 

 

 

4

 

 

 

 

 

 

 

 

 

 

 

 

5

 

 

 

 

 

 

 

 

 

 

 

 

6

 

 

 

 

 

 

 

 

 

 

 

 

7

 

 

 

 

 

 

 

 

 

 

 

 

8

 

 

 

 

 

 

 

 

 

 

 

 

 

 

 

 

 

 

 

 

 

 

 

 

 ()

 

 

 

 ()

 

 

 

 


 

7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估算表 

时间

项目

      季度

      季度

缺陷责任期

合计

1

2

3

4

1

2

3

4

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办公设施费

 

 

 

 

 

 

 

 

 

 

监理交通设施费

 

 

 

 

 

 

 

 

 

 

监理试验设施费

 

 

 

 

 

 

 

 

 

 

监理生活设施费

 

 

 

 

 

 

 

 

 

 

合计

 

 

 

 

 

 

 

 

 

 

 

 

 

注:

1. 本表应按附件1和附件2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进场时间及数量安排计算相应的费用。

2. 本表各项合计费用应与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相一致。

3. 本表将作为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参考依据。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标段:        

序号

人员

驻场

时间

(月)

监理人员投入安排(共   个月)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7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专业监理工程师

 

 

 

 

 

 

 

 

 

 

 

 

 

 

 

 

9

**专业监理工程师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每月应在工地的

监理人员合计(人数)

……

 

 

 

 

 

 

 

 

 

 

 

 

 

 

 

:按照拟投入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计划在岗安排据实填报。在岗时间为:进场时间为当月第一日;在岗表示为

附件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时段

监理设施

交通设施

办公设施

生活设施

试验、检测仪器

其他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缺陷责任期

 

 

 

 

 

 

 

 

2.9. 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