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四五”时期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
一、国家高速公路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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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 |
新建项目 |
建安费30% |
扩容改造项目 |
建安费15% |
注:1.采用 PPP 模式的新建项目、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为上限;
2.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不高于 4000 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 PPP 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3.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 50%。
二、普通国道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一级公路 |
1400万元/公里 |
二级公路 |
700万元/公里 |
三级公路 |
280万元/公里 |
四级公路 |
50万元/公里 |
桥梁隧道 |
3500元/平方米 |
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
30万元/公里 |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
15万元/公里 |
注:1.上述标准为部项目库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未享受车购税补助政策且符合省“十四五”规划要求的省会到市、市到辖区县、长三角运输通道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补助标准不高于1000万元/公里;
2.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 (1)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按同地区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
(2)新建单体长度超过 1000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
(3)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3. 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 准执行,加固类项目按照基准标准的 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面积,参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80%。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 50%;
4.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 60%执行,四类隧道按照基准标准的18%执行,不得超过建安费的60%;
5.灾害防治工程:补助额不得超过建安费的60%;建安费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 60%补助;
6.公路安全提升工程: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6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 60%;
7.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建安费的 50%;
三、普通省道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备注 |
一级公路 |
不高于800万元/公里 |
二级以下公路改一级公路 |
不高于600万元/公里 |
二级公路改一级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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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公路 |
不高于500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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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公路 |
100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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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隧道 |
35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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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
30 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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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
15万元/公里 |
注:1 .普通省道新改建项目:(1)未享受部车购税补助政策的国道项目,除省会到市、市到辖区县、长三角运输通道一级公路国道项目外,均按技术等级与省道执行同一标准;
(2)特殊项目差异化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内的原省贫县、国贫县按一般标准(基数)分别上浮15%、20%。隧道、大桥(100米及以上)按3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一级公路上桥隧宽度超过 24.5米,按24.5米核定补助面积,桥隧宽度小于24.5米,以实际桥隧宽度核定补助面积。二级公路上桥隧宽度超过 12米,按12米核定补助面积,桥隧宽度小于 12米,以实际桥隧宽度核定补助面积。
(3)一级公路快速化改造参照二改一标准执行。
2.美丽公路建设主要内容:改善路面、完善沿线附属设施等,补助资金不超过建安费60%。
3.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灾害防治、公路安全提升工程均与国道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4.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建安费的 50%;
5.燃油税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修复和预防养护、危旧 桥梁(隧道)改造、灾害防治、公路安全提升等养护工程资金省级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综合客运枢纽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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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客运枢纽 |
重大项目 |
总投资的 30%,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个 |
一般项目 |
5500万元/个 |
注:综合客运枢纽一般项目补助额占枢纽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 50%为上限。非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下浮 1500 万元。
五、农村公路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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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 |
四级 |
20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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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 |
四级 |
50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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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公路升级改造 |
三级及以上 |
100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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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桥改造工程 |
28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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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
7万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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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客运站 |
三级 |
50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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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 |
新建 |
4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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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 |
全国示范市 |
70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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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示范县 |
20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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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 |
1000万元/个 |
注:1. 自然村通硬化路和联网路、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县乡公路升级改造,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补助标准较一般县分别提高15%,20%,原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的省贫县、国贫县较一般县分别提高20%、25%。
2.危桥改造工程,一般地区重建类项目2800元/平方米、加固类项目1200元/平方米。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拆除重建类3500元/平方米、加固改造类1600元/平方米。
3.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一般地区按照基准标准执行,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10万元/公里。
4.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分区域按定额和投资比例两者取低的原则。一般地区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的60%,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的85%。
5.县级客运站中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三级客运站600万元/个,资金补助按定额与总投资的70%两者取低值。
6.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持续攻坚区(原省贫县、原国贫县)60万元/个,资金补助按定额与总投资的70%两者取低值。
7.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奖补资金由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及省级资金拼盘安排。
(1)全国示范市奖补资金1500万元,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安排700万元;
(2)全国示范县奖补资金600万元,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安排200万元。
六、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装备物资购置 |
核定投资的4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00% |
七、水运
项目类别 |
补助标准 |
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 |
工程费用的85% |
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方向的内河水运其他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 |
工程费用的65% |
注:1.上述为列入部规划项目库的水运项目中央资金投资补助标准。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指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便民交通码头;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资本金的 50%;
2.“十四五”建设的省干线航道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号文件)给予资金补助,其中纳入省级财政“十四五”补助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决算的工程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船闸项目不安排省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