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新安书画研究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罚字〔2023〕第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罚字〔2023〕第9号
当事人:黄山新安书画研究院。
住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东苑60-62号。
联系方式:0559-52888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一鸣;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接受黄山市民政局组织的2019年、2020年、2021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抄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一份黄山市民政局存档,一份送达黄山新安书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