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501-00091 信息分类: 临时救助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民社救【2023】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作者: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01 09:37 信息来源:黄山市民政局 阅读次数:

根据《黄山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其中,(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负费用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