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12-00207 信息分类: 学生管理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转学工作
内容概述: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全市普通高中转学工作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全市普通高中转学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14 17:36 信息来源:黄山市教育局 阅读次数:

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全市各普通高中:

根据国家、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全市普通高中转学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转学条件

1.本地户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属于屯溪地区户籍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有空余学位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严禁“挂户”择校,凡学生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一致的,不得依户籍申请转入相应市直学校。

2.本地居住。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市中心城区的,可以申请转入实际居住地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利用虚假材料租房择校,凡仅有租房协议的,原则上不得转入相应市直学校。严格控制购房择校,学生家庭拥有多套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为准,并结合户籍所在地综合考虑;外地户籍在本地购房的,须实际居住在本地,并提供本地居住证。

3.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市中心城区长期务工或经商,拥有一年以上稳定工作的,可以申请到市中心城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控制短暂性务工择校,凡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务工或经商证明(包括收入证明)、一年以上居住证和本地社保缴纳凭证的,原则上不得依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申请转学。

4.其他限制性条件。市中心城区各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民办学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在民办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回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但不得择校;各校接收学生不得超省定标准班额,公办学校在初始年级因接收学区内生源的法定义务已超班额的,不得再接收其他生源;初始年级的第一个学期与毕业年级的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流程

1.转入流程:①学生家长在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或新学期开始前1周内持申请材料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学。②各转入学校对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政策的明确告知家长不予接收,符合政策的汇总后统一由学校负责人在开学前报市教育局。在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入学。③市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反馈转入学校。④各转入学校告知家长市教育局审批结果,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和交还家长。⑤家长持申请表到转出学校和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转出流程:办理好转入手续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

(三)转学需提供材料

1.属于户籍变动的:需提供户口本、住址证明。

2.属于住址变动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房产证、父母工作证明(具体证明材料同工作变动内容)。

3.属于工作变动的:需提供户口本、住址证明、工作证明,其中调动工作的需提供调令或派遣函,务工(或经商)的需提供一年以上居住证、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工资证明(或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二、普通高中阶段

(一)转学条件

1.市外转入。市外(含省外)参加中考的我市户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户籍地(区县)就读。市外(含省外)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黄山市落户、定居、长期务工或经商的,可申请转入我市相应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高中学校就读。市外非省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我市省示范高中。严禁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市外学生转入我市。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考生,未经我市招生考试部门录取的,一律不得转入我市高中。

2.市内转学。县(区)域内不得转学(含民办回公办)。严格控制市内区县间转学,除在原录取地无人照顾确需随亲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外,一律不得转学。市内转学须符合分数线的要求,严禁各校接收本校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同城(含县域内)借读。

3.其他限制性条件。普通高中初始年级与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流程

1.市内转学流程:①学生家长在上一学期结束前1个月或新学期开始前1周内持申请材料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学。②各转入学校对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政策的明确告知家长不予接收,符合政策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在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入学。③家长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对材料进行复核,不符合政策的明确告知家长不得转学,符合政策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④家长将转出学校的审核意见反馈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负责人汇总后统一在开学前报市教育局。⑤市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反馈转入学校。⑥各转入学校告知家长市教育局审批结果,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和交还家长。

2.跨市、跨省转学流程:同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流程。

(三)转学需提供材料

1.市内转学:需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不在学生录取地工作、居住的证明。工作证明同义务教育阶段属于工作变动需提供的材料。

2.跨市、跨省转学:属于市外(含省外)参加中考的我市户籍学生和在我市落户的市外(含省外)学生,需提供户口本、中考分数条;属于在我市定居的学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房产证、中考分数条;属于在我市长期务工或经商子女的,需提供户口本、住址证明、工作证明(工作证明所需材料同义务教育阶段)、中考分数条。

三、严肃纪律

(一)严格规范转学流程。各校务必先办理好转学手续再接收学生。各转入学校不得擅自违规接收未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申请转学学生;不得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时,擅自为学生办理校内登记手续,或以任何形式允诺学生家长愿意接收。凡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各校要明确告知学生家长不得转学;凡符合条件的,各转入学校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核办手续。

(二)严禁违规接收借读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凡属本市户籍学生转学择校的,以及在我市参加中考未经我市招生考试部门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转学手续。达不到本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得以借读生名义接收。

(三)严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凡违反上述转学规定,违规接收学生的,市教育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取消学校、校长本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转学过程中借机乱收费或收受家长钱物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民办学校违规接收学生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教育厅,当年民办学校年检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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