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9-00101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环建函〔2023〕2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审批通过】关于黄山圣创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太阳能背板复合专用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7:3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圣创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15000吨太阳能背板复合专用胶粘剂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星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圣创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太阳能背板复合专用胶粘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黄山徽州化工园区(嘉恒科技公司东侧)建设(东经118度21分41.349秒,北纬29度50分5.997秒),总占地面积15069.93m2,总建筑面积5170m2,总投资100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9万元。项目建设一栋甲类车间、一栋甲类仓库、二栋丙类仓库、一栋质检楼,配置多元醇合成釜、聚氨酯合成釜、分馏器、过滤器等生产设备,新建7条太阳能背板复合专用胶粘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5000吨太阳能背板复合专用胶粘剂。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项目酯化废水、喷淋废水经10t/d“絮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一级好氧池+二级好氧池”预处理后和地面清洗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蒸汽冷凝水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30t/d的沉淀池沉淀处理,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TN、TP等在厂区总排口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指标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徽州区污水处理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3“不饱和聚酯树脂”中限值要求。废水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量标准详解》中的推荐值标准,TVOC、NH3、H2S执行《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质量浓度参考限值。VOCs物料输送、生产等过程设备密闭或空间密闭,液体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固体物料设置封闭投粉站配料、投料。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投粉站投料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抽真空、反应、搅拌、洗釜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一级冷凝(常温水冷)预处理,放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经一套“水喷淋+过滤器+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罐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加盖密闭微负压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检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柜收集后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应当定期更换活性炭,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生产的胶粘剂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项目非甲烷总烃、异氰酸酯类(MDI)、TVOC有组织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及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各项管控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附录B表B.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中浓度限值。

东侧厂界外127m、南侧厂界外78m、西侧厂界外106m、北侧厂界外98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3、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活性炭、滤渣、滤网、废包装材料、在线检测废液、检验室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导热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4、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7、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八、徽州区人民政府承诺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2616t/a、氨氮0.0262t/a、VOCs 1.1066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于项目投产前按程序通过我局核定,并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8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