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9-00099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环建函〔2023〕2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审批通过】关于黄山市博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羟烷基酰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7:1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博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黄山市博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羟烷基酰胺改扩建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华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市博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羟烷基酰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歙县化工园区纬一路现有厂区内建设(东经118度23分6.955秒,北纬29度50分55.922秒),总占地面积11200.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71.25平方米,总投资2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2万元。主要拆除一栋甲类车间和一栋丙类仓库,拆除已建的一条750吨/年羟烷基酰胺生产线(原产能2250吨/年未建设),新建一栋甲类生产车间和罐区,配置反应一体机、钢带机、自动包装机等设备,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一、二期各设置一条羟烷基酰胺生产线,均为3000吨/年羟烷基酰胺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羟烷基酰胺产能由原来的3000吨/年扩建到6000吨/年。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后方可开工建设。

2.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 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对原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废气喷淋废水经10m3/d“调节+UASB(高效厌氧塔)”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蒸汽排水、原料保温排水混合,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等达到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限值后经架空管道输送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歙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甲醇、H2S、NH3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的标准值。物料设置自动上料、卸料系统,生产产生的各种废气应收集处理,进料、胺解反应、抽真空等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一级冷冻液冷凝,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微负压收集,储罐呼吸废气经“气相平衡管+氮封”,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微负压收集,一、二期项目产生的以上废气各经一套“一级水吸收+除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各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一、二期破碎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各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各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应当定期更换活性炭,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品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3中无溶剂涂料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应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及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各项管控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附录B表B.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有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醇无组织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浓度限值。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厂界外10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包装袋、废滤袋、废活性炭、甲醇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南、西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符合3类标准。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件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七、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八、歙县人民政府承诺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193t/a、氨氮0.0193t/a。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于项目投产前按程序通过我局核定,并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8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