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通过】关于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生物香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生物香料技术改造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生物香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歙县化工园区纬一路现有厂区内建设(东经118度22分24.467秒,北纬29度50分34.559秒),总占地面积36311.79平方米,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5万元。项目不新建建筑物,主要对现有厂房和建筑进行功能调整和改造,淘汰现有加氢釜等设备,新增发酵罐、蒸馏釜、压滤机、离心机等设备,对项目产品种类进行调整,由原来的34种调整为24种,对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由原来化学法工艺转向以生物法工艺为主,依托及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公用、辅助、储运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变,年产1000吨生物香料。
二、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拆除活动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规定执行后方可开工建设。
2. 项目应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厂区所有已建内容进行排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报告书》中明确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并纳入本项目验收范围。
3. 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须管廊架空布设,对现有的雨、污水管网和应急导流管网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要求及不能利用的管网,按规范要求新建,确保全厂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应急导流管网系统的畅通。项目发酵工艺废水经高温蒸汽灭活预处理、高盐废水经5t/h三效蒸发预处理、高浓有机废水经60t/d“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水环泵排水、间接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进入扩建的500m3/d“UASB厌氧生化+缺氧生化+好氧生化+二沉池+清水池”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中pH、COD、氨氮、BOD5、SS、总氮、总磷、氯离子等达到园区接管协议限值后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歙县污水处理厂。特征污染物挥发酚、苯酚、甲苯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一级A标准。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并联网流量、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浓度限值,HCl、NH3、H2S、硫酸、甲苯、丙酮、甲醛、甲醇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推荐的标准值。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所有物料设置自动封闭的上料、卸料系统。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对全厂无组织废气管控进行全面整改提升,加强储存、输送、生产等全过程封闭管控,废气均纳入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逸散。
一车间发酵废气经负压管道密闭收集、车间密闭收集后经湿法碱液降温处理,二车间进料、反应、蒸馏、精馏、出料等废气经负压管道密闭收集、车间密闭收集,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经“两级冷凝+1#碱液喷淋+水喷淋”装置预处理;三、四车间进料、反应、蒸馏、精馏、离心、干燥、出料等废气经负压管道密闭收集、车间密闭收集后经“两级冷凝+2#碱液喷淋+水喷淋”装置预处理;五车间进料、反应、精馏、蒸馏、结晶、压滤、干燥、出料等废气负压管道密闭收集、车间密闭收集后经“两级冷凝+3#碱液喷淋+水喷淋”装置预处理;八车间进料、反应、萃取、精馏、出料等废气经负压管道密闭收集、车间密闭收集,储罐废气经“平衡管+氮封”后,以上废气经“两级冷凝+4#碱液喷淋+水喷淋”装置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危废库、甲类库以及其他仓库废气经风机抽风收集,以上废气经5#“碱液喷淋+水喷淋”装置预处理;上述各股废气预处理后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一套综合废气治理系统“水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电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高25m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处理后经1根高30m排气筒排放。
工艺废气中的HCl、硫酸、甲醇、甲醛、酚类、甲苯、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限值要求,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NH3、H2S、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规定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和收集处理系统要求、监控要求及各项控制要求。废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依法依规安装并联网挥发性有机物等自动监测设备。
东侧厂界外380m、南侧厂界外335m、西侧厂界外380m、北侧厂界外280m为公司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5. 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精(蒸)馏残渣、废酸、废培养基、实验室废物、废弃抹布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盐、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导热油、质检废液和废试剂瓶、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配套专用危险废物临时储存设施,配备专用储存容器进行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6. 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已经建设的内容进行排查,落实《报告书》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它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对监测井进行维护,定期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确保项目区域的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7.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噪声源采取必要的隔声、减震、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8. 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配套设施的落实,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废水能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出现事故隐患或地下水、土壤异常等环境危害事件,应立即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包括停止生产,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9.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0. 施工期应按《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控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保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
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减少碳和污染物排放。
七、歙县人民政府承诺总量控制指标替代来源,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5.611t/a、氨氮0.561t/a,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于原有项目,本项目不得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八、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要求,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九、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于项目投产前按程序通过我局核定,并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十、该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取得了法定许可后方可开工。
十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歙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8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