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通用政策】黄山市2023年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
为推进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高质量完成全市老年助餐服务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通过合理的资金支持,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坚持公益属性。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刚需,优惠服务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就餐需求,倡导优待其他老年群体就餐,在此基础上,为其他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积极作用。
严把质量安全。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新建(改扩建)完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城市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农村老年助餐点(不含敬老院)。
2、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新建社区老年食堂5万元/个,城市社区老年助餐点3万元/个、农村助餐点(不含敬老院)2万元/个。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
3、补助方式。建成并与属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社区(村)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老年食堂(助餐点),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合格后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已享受过类似补助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4、经费渠道。一次性建设补贴涉及市级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建设范围,扩面的建设补助资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服务评价为合格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或运营主体(服务商),包括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老年食堂(助餐点),以及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及其门店,或委托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
2、补贴标准:日均助餐老人在10-30人的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助餐点),给予每年1万元运营补助;日均助餐老人 31-50人的,给予每年1.5万元运营补助;日均助餐老人51-80人的,给予每年 2万元运营补助;日均助餐老人8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2.5万元运营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3、补贴发放。具体程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4、经费渠道。省级养老服务类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三)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在我市老年食堂(助餐点)用餐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其中: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地应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情况,对就餐送餐服务实行差异化补贴或优惠。
3、补贴方式。就餐补贴不直接发给补贴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不能转赠,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各地可结合实际,由民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助餐服务机构运营商签订协议。老人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各区县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
鼓励各地制发统一的助餐卡,也可以与银行卡、公交卡、社保卡等实行功能整合,用于老年人就餐时刷卡享受优惠、统计老年人就餐人次、结算补助费用等。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按月或季度与助餐服务机构结算。
4、经费渠道。省级养老服务类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提标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具体措施。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各区县依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对象的申请渠道与方式、建设补助的申报与发放、运营补贴的申报与结算、档案管理制度等。市级老年助餐服务系统功能上线后,各地应指导助餐服务机构接入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助。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地可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多元参与方式,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既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又兼顾助餐企业利益,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对运营情况好、用餐人数多、服务质量优、群众反映好的社区老年食堂和社区及农村老年助餐点,各地可适当增加补助。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助餐服务机构的申请补贴、数据、资料、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对擅自改变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