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1912-00030 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9-12-05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12-12
生效日期: 2019-12-0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建〔2019〕314号 词: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2 09:15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黄财建〔2019314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19125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517号)和《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范围内,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项目配套资本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四)棚改专项债资金;

(五)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溪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棚改承接主体配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棚改专项债申报和项目资金调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资金及各类工作经费的审定,资金调度,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市级项目的偿债化债。屯溪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棚改地块的征收工作,以及房屋征收直接货币补偿资金、购买安置房源和建设安置区资金、直接过渡费等的支付,以及区级项目的偿债化债,协助做好日常资金管理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出具棚改地块和安置区规划条件,棚改地块出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审定,以及市级项目的偿债化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棚改专项债单独建账、核算、管理,专项用于依法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搬迁安置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经费等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棚改专项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存量债务化解和项目滚动实施。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将年度棚改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七条 征收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制定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住建、财政部门审定,报棚改承接主体备案。

第八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按照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对专项资金用款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市级项目的资金申请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指挥部指挥长终审后,财政部门依据审批意见拨付专项资金并通知棚改承接主体;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按要求规范并重新填报用款申请。

第三章 拨付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畅通资金拨付通道,严格落实市中心城区棚改项目资金各参与拨付流程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办理时限,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增强财务人员力量,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拨付流程。市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屯溪区人民政府、棚改承接主体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棚改承接主体、征收部门每月对账专项资金拨款情况,并依据专项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的调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化债资金纳入支出预算,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棚改项目竣工决算后有结余资金的,原则上应全额缴回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十四条 为提高棚改资金银行存款收益,棚改的增值收益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非税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检查,督促征收部门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效能部门监督,严格查处和纠正拨付缓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行为,启动党纪政纪问责和行政效能问责程序,确保每笔资金安全、便捷、高效地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征收部门和棚改承接主体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台账,征收部门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月报制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资金申报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进度评价情况、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及效益情况、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年度棚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申报棚改专项债份额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完工、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收回已安排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其应得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财建〔2017459号)同时废止。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