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粮食能源安全】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 〔2020〕129号),按照“控增量、减存量、限加价、强监管”原则,切实规范工商业转供电价格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产生的费用,以不超过其向电网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终端用户电价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 〕37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3〕240号)执行。采用转供电方式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及写字楼等出售或出租时,应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供电价格、供电责任、服务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省 《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逐月进行价格公示,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 12315投诉电话等 (见附件)。
二、切实加强对转供电主体的引导
(一)减少增量转供电方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告知土地竞买人供电方式相关要求:即项目后期如需分割独立出售,应按照供电“一户一表”要求设计、施工;先自持经营后期可分割出售的项目,前期可按照专用变设计使用,但应预留安装条件,后期转分割出售前应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加强征求供电部门关于“一户一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前,应将供电“一户一表”作为前置条件告知项目业主,后期纳入综合验收范围并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各供电公司在业扩报装、方案制定、图纸审查环节要做好资料收集和设计方案审查。对分割独立出售的部份,应严格按照供电“一户一表”直供到户方案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接收,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局应对可分割独立出售的园区产业孵化综合性项目,在项目设计评审许可前应要求项目业主在负荷中心设立开闭所或中心配电站,为后期分割出售提供独立报装供电条件。
(二)有序减少存量转供电方式。对未分割销售的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鼓励转供电主体本着自愿原则,自筹改造资金,按配电设施建设的行业标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转供电主体自愿申请移交,各地供电公司验收通过后予以接收,直接抄表到终端用户。
(三)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确属不可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 (写字楼)、园区等转供电建筑,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转供电区域内相关供电线路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在供电过程中发生的供配电设备投入、折旧损耗费用,运行维护维修、人工及共用设备、配套设施用电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回收,严格执行 《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政策,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价加收。
(四)多措并举疏导压力。转供电主体应对物业自用电、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安装计量电表并承担自身的电费及损耗分摊,降低虚高的损耗率。鼓励转供电主体将终端用户老旧计量电表更换为精度更高的智能电表,减少表计误差导致的损耗。对难以降低损耗的转供电主体,可按国家政策,通过公共收益、物业费、租金等予以疏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发改部门、资规部门、住建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等工作;经信部门、商务部门要做好行业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能做好监督检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和被转供电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价格行为规范规定,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组织社区基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参与转供电“一户一表”改造。
(三)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转供电费码”监督预警功能,加大对转供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转供电主体要依法从严处罚,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 18日起执行。
附件: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表 (参考)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
2023年10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