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10-00303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准入,工作 发文日期: 2023-10-19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的解读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3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20231025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23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问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问责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20221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根据省司法厅对《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审查意见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细则进行再次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根据全市工作实际对交易优先权遵循原则、权证变更所需材料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将交易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与干预进行了有效区别。更好地规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决策依据。本次《管理办法》和《问责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最新修正)《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9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3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更名为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的批复》(皖政秘〔2022144号)等有关规定。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修订意义。《管理办法》《问责办法》是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规范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总体考虑。根据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实际需要,严格遵循交易优先权原则、精简交易材料、规范交易流程等方面进行明确,更好地规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修订过程

根据省司法厅对《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的审查意见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细则进行再次修改20234月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农业部门意见,同时通过局网站和产权交易服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送审稿。65日,局内部召开会议研究农权制度修订稿,对修订的内容,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农业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再次研究,会议一致通过制度修订内容。经咨询市政法委意见2021年修订时已经进行了风险评估备案,本次修订无需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备案。627日,通过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性审查。718日,通过黄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提出的2条意见,经研究均予以采纳,最终形成《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问责办法(第二次修订)》(送审稿)107日,通过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1025日以市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政办202320号)。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应进俱进”,并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农村产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最新修正)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将《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受让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规范办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相关要求鉴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农村产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未要求提供交易鉴证的规定,删除《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的要求。

(三)规范交易中止、终止的具体情形为进一步将交易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与干预权区别开来,将《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修改为……司法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删除《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并将第四款“……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修改为“……司法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删除《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等七个操作及交易规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第十一条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不宜由政府部门制定发布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7个操作及交易规则,由安徽省生态产品交易所根据本办法会同交易品种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及交易规则并及时在单位网站公开发布(网址http://www.jnlqjy.cn/)。

六、保障措施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重点做好《管理办法》《问责办法》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区县和乡镇宣贯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七、名词解释

1.中止交易:如果某一次产权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4个具体中止交易情形之一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需中止交易,并可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恢复交易或重新交易。

2.终止交易:如果某一次产权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个具体终止交易情形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需终止交易、无法恢复交易或重新交易,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农村交权交易服务机构按原公告途径予以公告。

八、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管理办法》《问责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559-2320221258292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