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310-00065 信息分类: 消费警示信息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之八产品质量篇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08:39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料油销售公司以燃料油冒充柴油案

2023年5月4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歙县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意见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与歙县某公司签订了柴油购销合同并开始长期供货。2022年4月25日,歙县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了一车柴油,因当事人油库内当时已无车用柴油,遂以燃料油冒充车用柴油装车发货。当事人油罐车运输至歙县境内后被查获并被依法扣押。涉案油品售价8700元/吨,重量10.05吨,货值金额共计8743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油品变卖处置款54279.7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3年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休宁县海阳镇某商店进行检查,在该商店经营区域对其销售的三个品种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并按规定购买了检验用样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上述三个品种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该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煤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12月6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门县某煤厂生产经营的蜂窝煤开展监督抽查。2023年2月23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涉案蜂窝煤的发热量(Qgr.d)为8.5MJ/kg,不符合GB 34170-2017要求(≥21MJ/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煤厂于2022年11月8日购进涉案批次蜂窝煤800件,购进价15元/件,销售价16元/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除检测用样品外,剩余涉案批次蜂窝煤已全部售出,涉案蜂窝煤货值金额共计12800元,违法所得798元。该煤厂销售不合格蜂窝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该煤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合格的备样蜂窝煤1件,没收违法所得798元和罚款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7月5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屯溪区锦绣横江昱阳路120号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明月双喜牌型号为JZY-8的家用燃气灶具软管接头不符合GB16410-2020的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7台该型号燃气灶具,销售3台,货值金额820元,违法所得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4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元,处罚款人民币1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门市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月12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某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门的货架上有以下产品:1.名称:“新秀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802,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数量:1台;2.名称:“顾科”牌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未见包装箱铭牌;3.名称:“维尼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A110,数量:2台;4.名称:“广樱”牌家用燃气灶具,数量:1台,未见外包装箱及铭牌。以上产品均未见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台不合格燃气灶具,罚款667.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