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57/202310-00066 信息分类: 消费警示信息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0-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九知识产权篇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0:16 信息来源: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筑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案

2022年12月2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歙县游泳馆二期施工现场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4套“ 海洋王” LED投光灯。经“海洋王”商标持有人辨认,结合相关材料和调查事实,涉案产品为侵犯“海洋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深圳购进上述灯具并销售至歙县游泳馆二期工程以谋取高额利润,销售额共计701581.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二、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8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某茶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茶吧门口设置印有“大虾请进”字样的红色充气龙虾玩偶用于招揽顾客。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红色充气龙虾玩偶印有“大虾请进”字样,“大虾请进”为黄山市虾客请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剪枝机案

2023年5月18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门县某五金商店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场在该五金商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台剪枝机,该剪枝机刀片上标签标注“ ”标识,但无厂名厂址,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查,“ ”注册商标为某茶业机械有限公司持有,被核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经该公司鉴定,涉案剪枝机不属于其公司产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五金商店只购进过1台上述剪枝机,违法经营额1300元,未获利。该五金商店销售使用“ ”商标但未取得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剪枝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五金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剪枝机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4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网店进行检查,其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小米九号plus平衡车保护套,该商品详情里有参数“专利类型”,标注为“发明专利”,但当事人提供的专利已于2021年7月31日终止。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销售这款产品,在产品上架前及销售时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审查该商品的包装及专利资质材料,且实际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商品11单19个,销售收入合计1643.83元,没有商品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43.83元,处罚款1643.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8月30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休宁县鹤城乡某超市处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超市一楼货架上发现一瓶口子窖酒,生产日期不清,盒体上二维码刮损无法识别。同时,执法人员在二楼仓库内发现有同款口子窖产品若干箱。经核实,涉案产品的型号和数量分别为新版五年型口子窖酒158箱,旧版五年型口子窖酒7箱,六年型口子窖64箱,十年型口子窖酒1箱。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