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067/202309-00279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准入 发文日期: 2023-09-1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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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作者: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23-09-14 10:34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现将《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14年、2020相继修订且近年来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入,对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2013年制定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工作要求。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办法》。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99号);

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做好省级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及2023年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财预〔2022649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重新定义结转结余资金,使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便于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与统计;三是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四是提出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的具体措施,切实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三、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办法,415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417日通过函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423通过政府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54日通过函询征求区县财政部门意见反馈期满,共计收到市审计局反馈一条意见采纳修改完善后,拟定《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于511日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通过,529日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75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77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于823日提请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14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我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具体规定

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编制要求

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支出预算。

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批复要求

市级财政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

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

不同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要求

1.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收回市级财政统筹。

2.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原

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市级财政统筹。

3.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经市级财政审核确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

项目资金结转后使用原则

应按原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全部收回市级财政且不再安排。

 

(三)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措施

责任主体

措施类型

具体要求及规定

预算执行部门(单位)

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1.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谋划,提高项目成熟度和质量,编实编细预算,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

2.结合项目的执行特点,合理测算和规划资金需求,不具备支出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编制分年度预算。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项目,要充分考虑资金当年实际可执行时间。

3.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针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于需要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采购手续。

4.对于年度中预计无法执行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向市级财政申请交回。如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申报预算。

5.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加快结转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

市级财政

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机制

1.定期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按一定比例收回,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额收回

2.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规模。

3.针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核减部门(单位)预算规模。

4.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结合部门(单位)财政代管资金规模和结转资金情况等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四)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及账户管理要求

结转结余资金类型

清理要求

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市级财政与部门(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对属于清理收回范围的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收回指标。

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发文收回,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缴入国库。

账户管理要求

1.切实加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和管理,历年结余资金应严格遵守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规及时缴入国库。

2.清理和规范现有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各级各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是市级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重点名词解释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八、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财政局预算科,咨询电话0559-235529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